交易所监管函经济后果分析
——基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视角
2021-06-20吴浩哲彭辰雨王静远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21年6期
吴浩哲 彭辰雨 王静远
一、引言
自从2013年上交所实行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以来,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逐渐由传统的“事前审核”转向“事后监管”,而事后监管对监管效率的要求使得以身处一线的交易所为主体的自律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对于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问题及违规现象但无法进行处罚的情况,交易所常常以发放监管函的方式予以警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并规定通过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公司必须对收到的监管函以及回函进行披露。监管函程序简单,作用及时,已经成为交易所打击违规行为的重要环节。从监管实践来看,对上市公司或相关方发出监管函予以警示,充分体现了监管的灵活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本文旨在对监管函起到的作用进行分析,探究其作用的过程与结果。从结果上看,监管的效果体现在公司治理的改善,因此本文选择盈余管理作为研究对象;从作用渠道上看,与其他社会规范与法规相似,监管函很可能会从激励机制的角度产生一定的作用,本文认为改善审计质量会是其中重要的潜在渠道。通过对1445份监管函的研究发现:监管函能够显著抑制公司盈余管理水平,提升会计信息真实性。事务所在压力下对收函公司审计时会更谨慎,也会保持较高的审计质量。国内现有对监管体系的研究大多集中在证监会的处罚性监管上,而对交易所的非处罚性监管研究较少,监管函制度虽然已经存在一段时间,但在2013年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开通后才得以广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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