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税问题刍议
2021-06-19□陈淑
农村财务会计 2021年4期
关键词:农村
□ 陈 淑
在以往的工作中,笔者经常被提问:以前社区从来不交税,怎么成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税务登记时,就突然被告知要按企业流程每个月进行纳税申报?有的村干部甚至坦言,即便成立了股份经济合作社,开立了银行账户,仍不愿意将收入记在集体经济组织账上,希望能回避纳税,生怕减少了集体收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是纳税主体?是否需做纳税申报?在南京,如今有了明确解答。2020年,南京市出台了《关于稳步推进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账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以“账户分设、资产分管、核算分立”等为主要内容和设置“两实一虚账户”为记账方法的村社分账管理改革路径,妥善处理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纳税问题。
一、为什么专门提出村集体纳税问题
笔者认为,领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的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已被纳入正常税收征管范围,原因如下:
(一)有依法纳税的义务。部分农经干部、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人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长期以来,各地普遍实行村委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合二为一的做法,由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方便基层自治组织管理和保障农村社会运行的经济基础。与此同时,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事法律地位缺失,集体经济活动通常都以村委会名义进行,人们日渐形成了集体经济组织不用交税,或者仅需象征性地缴纳极少量税款的惯性思维。
随着《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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