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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资产移交的探索与实践

2021-06-19□洪旗丁屹雷震

农村财务会计 2021年4期
关键词:价值改革农村

□ 洪 旗 丁 屹 雷 震

2016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17年12月26日,农业部等九部委印发了《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做出总体部署和要求。近年来,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抢抓第四批全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契机,稳步推进全区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改革时点,全区共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53395人、量化经营性资产6518.86万元,辖区102个村全部在区农业农业部门领取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证书,并在银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为继续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和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义安区进一步将村民自治组织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移交由村集体组织运营管理,探索集体经济组织职能与村民自治职能相分离,初步建立以村党组织为核心,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自治组织共同发挥作用的乡村治理体系。

一、村民自治组织移交资产的三种情况

1.村民自治组织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价值=资产账面余额-资产备抵科目余额)小于村民自治组织净资产账面价值(净资产=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村民自治组织应当按移交的经营性资产账面价值占净资产账面价值的比例,分别冲减“资本”“公积公益金”“收益分配——未分配收益”科目的余额,同时,将移交的相关经营性资产,按照移交数量和价值予以终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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