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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检视与完善路径

2021-06-18唐守东

湖南行政学院学报 2021年3期

摘要:当前,食品安全侵权事件频发,在司法实践中亟需确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公益惩罚性赔偿兼具惩罚、威慑、遏制以及预防之功能。实证考察发现: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不完善、数额认定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为促进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功能发挥,应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在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的适用依据;确立“不法利润+主观过错程度”的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标准;厘清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与刑事罚金、行政罚款的关系;健全惩罚性赔偿金的管理制度。

关键词: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数额认定;赔偿金管理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3605(2021)03-0076-10

一、问题的提出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是最基础的民生问题。当前,食品安全侵权事件频发,从“三聚氰胺奶粉”到“地沟油”再到“瘦肉精”,这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对公民个人身体健康以及宏观层面的社会和谐稳定影响日甚。有鉴于此,国家以及各个地方的食品监管部门陆续出台了许多关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是不断出台的相关规定仍然未能及时遏制各类食品侵权行为的发生,大规模的食品侵权事件仍然不时见诸报端,并呈现出受害人规模性、社会影响的广泛性以及受侵害权益的分散性特点。[1]在大规模的食品安全案件中单个消费者如果受损利益不大,面对诉讼成本和诉讼难度的压力便会选择息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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