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拍賣中產生的稅費誰承擔?
2021-06-18劉鐵華
台商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
劉鐵華
關於不動產拍賣過程中產生的稅費由誰承擔這個問題,仔細翻看各拍賣網站的拍賣信息,會發現承擔主體不盡相同。
比如,廣東省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在京東網司法拍賣平台上發佈的一則拍賣公告中向競買人的提示為:「取得相關法律文書後,買受人應及時到相關部門辦理標的物轉移登記過戶手續。過戶手續辦理過程中所涉及的買賣雙方所需承擔的一切稅、費(包括但不限於所得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契稅、過戶手續費、印花稅、權證費、水利基金費、出讓金以及房產及土地交易中規定繳納的各種費用)及有可能存在的物業費、水、電、氣等欠費均由買受人自行承擔,辦理二次過戶及未明確繳費義務人的費用也由買受人承擔。」
再比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近日在公拍網上發出的一則公告則表示:「在辦理標的物轉讓登記過程中,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在過戶過程中所發生的由原權利人及買受人承擔的稅收和費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由原權利人和買受人各自負擔,原權利人負擔的部分由買受人在輔助機構的陪同下先行墊付。買受人自墊付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持有效支付憑證至本院申報退款,逾期視為買受人自願負擔。」
之所以會出現不同的稅費承擔主體,主要源於2016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關於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6]18號),其中第十三條規定:「實施網絡司法拍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拍賣公告發佈當日通過網絡司法拍賣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九)拍賣財產產權轉移可能產生的稅費及承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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