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民法典》(上)家事生活篇
2021-06-18史繼紅
台商 2021年2期
史繼紅
《民法典》「婚姻繼承家庭篇」的每一項規定,都引來世人的廣泛討論。我們來看看這部法典,在日益多元化的社會細胞——婚姻家庭帶來的重要影響。
增設離婚冷靜期
這個新規定緣於中國大陸離婚率持續升高,結婚率不斷下降,以及後續帶來的生育率的下降、養老撫幼壓力增加的背景,從民政機關反映情況來看,衝動離婚在登記離婚中並不少見,增設離婚冷靜期,希望當事人對是否離婚及離婚後妥善處理,予以謹慎思考及權衡,以減少衝動型離婚。畢竟,輕率離婚會給社會和家庭造成極大的負面影響,故《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擴大離婚賠償情形
婚內出軌一直是造成婚姻解體的主要原因之一。約炮、嫖娼、婚外生子等行為對無過錯配偶方造成極大的心理傷害。以前婚姻法僅規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才有較重的懲罰措施,其他出軌行為無過錯配偶方難以得到離婚損害賠償。日劇《晝顏》中,男主角因與小三被原配請員警配合現場「抓包」留證,男主角要離婚就不得不面對難以承受的巨額賠償,因此只能與他的「真愛」分手。而在中國現實中,最終離婚往往因為出軌方沒有得到應有懲罰,無法讓人釋懷解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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