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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领域算法解释权之构建

2021-06-17李婕

求是学刊 2021年3期

摘要:算法自动决策侵犯公民的隐私权、知情权和救济权,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欧盟和美国对算法解释权分别采取内部监管模式和外部问责模式,这两种模式在解释对象、解释标准、解释时间方面存在差异,目的都在于促进技术安全发展、限制政府权力和保护个人权利。算法应用到公共服务领域时带有公共利益属性,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公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设立了事前解释原则,以透明性和公正合理为解释标准,赋予个人对自动化决策的拒绝权,比GDPR保护个人权利更进一步。中国特色算法解释权在规范上应进一步明确透明性的内容、规范定期审计以加强监管;在技术层面公开算法模型,公开源代码、公开算法运算基本规则、因素及权重;同时由政府主导核心领域算法开发以促进算法造福社会。

关键词:算法解释权;商业秘密;《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李婕,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合肥  230039)

基金项目:国家社科规划基金一般项目“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司法体制中‘人民群众话语的历史变迁与实践影响研究”(20BFX006)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21.03.012

大数据时代,算法在类案类判系统、智慧检务软件、征信评级、“扶贫云”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不但提高了效率,而且发挥着分配资源、形塑社会秩序的建构角色。由于算法系统的输出数据影响个人基本权利,算法自动化决策问题日益受到法学研究者的关注。我国法学界关于算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算法伦理审查1、算法确权困境2、算法共谋的法律规制3、算法解释权与算法治理路径4等问题,尚未立足我国的法律规范(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和司法案例探讨算法解释权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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