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并购视角下预约合同的强制履行问题研究
2021-06-17林博怀
中国商论 2021年8期
关键词:研究
林博怀
摘 要:2020年5月28日,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面世并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分七编,其中第三编为合同编,合同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为基础,进行了百余处修改。合同编在修改时汲取了司法解释的经验,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预约合同”的定义及其法律责任。略留遗憾的是,对于“预约合同能否强制履行”这一争议性问题,合同编未予明确。本文从投资并购项目的预约合同纠纷视角进行分析,可见目前最高院和大部分地方法院倾向于不支持通过预约强制缔结本约,这意味着投资并购项目的交易双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需审慎选择交易文件的形式。
关键词:投资并购;预约合同;强制履行问题;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1)04(b)--03
1 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预约合同”的首次亮相是于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買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公布之时,其概念至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公布时方得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第174条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45条有“买卖合同准用于有偿合同”的规定,预约合同制度便从商品房买卖交易扩大适用于股权转让等投资并购交易。基于此,《民法典》在沿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将预约合同制度安排在合同编通则中,旨在普遍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合同,其第495条第1款规定如下:“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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