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究竟应该反什么
2021-06-16林采宜
中国品牌 2021年5期
林采宜

反垄断到底是反什么?防止企业做大做强(占据市场支配地位)?还是防止企业利用优势地位侵害交易对手的权益、破坏市场公平交易原则?
最早的反垄断法确定了四种行为违法:价格歧视、达成捆绑和排他性交易合约、收购其他公司股权和管理者在不同企业兼职(涉嫌合谋)。这时,企业的规模和市场份额似乎是反垄断法的重要靶子。但2000年微软的反垄断诉讼案例,让反垄断法的实际操作转向一个新的执法境界:从本身原则转向理性原则。
在“本身原则”下,不管你的行为动机是什么、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只要你的市场份额达到法律认定的“市场支配地位”,就可能面临被拆分的命运。而“理性原则”下,被裁定为违规或违法行为的,必须是当事人出于限制竞争的目的,利用优势地位侵害交易对手、造成其他市场参与者和消费者利益受损的后果。
市场经济中所有的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都指向同一个目标:做大做强,并籍此在行业竞争中胜出、获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利润。换一句话说,垄断利润是刺激所有企业不断努力的核心动力。没有垄断利润的存在,就没有竞争的存在,也没有企业创新的动力。
随着科技的发展,专利制度使得一些高科技企业拥有自然垄断地位。比如,一个治疗恶疾的特效药,没有替代品,市场份额100%,如何监管才能使其不会滥用垄断地位?我想不应该是拆分而是监管其定价机制。
进入互联网时代,边际成本递减效应叠加边际效用递增的马太效应使得这个行业呈现出和传统行业完全不同的市场结构,市场份额集中化使得运营成本不断下降,网络效用不断提高,在这种情形下,反垄断的执法目标应该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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