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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数字版权保护存在问题及对策

2021-06-15杨秋霞

今日财富 2021年14期
关键词:版权保护越南知识产权

杨秋霞

如何有效应对数字版权的侵权问题,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是大数据时代各国在版权保护方面面临的巨大挑战。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处于发展中国家的领先水平,但在数字版权保护问题上依然存在侵权行为认定难、权利救济执法难、民众版权意识不强等难点,本文通过了解越南数字版权立法情况,分析越南数字版权保护存在问题,提出其应对问题的对策与建议,给中越两国的深入交流与发展带来新思路。

越南有着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因为它在地理上接近全球供应链,政治上保持稳定,有大量便宜的劳动力,投资者将其亚洲制造业基地從中国转移。越南巨大的经济增长与国内外产业对知识产权的投资不断增加密切相关。然而,2017年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发布的《臭名昭著的市场清单》重点介绍越南著名的在线市场123movies.to 、 gomovies.to参与并促进了大量的版权盗版活动。2018年-2020年越南连续3年美国特别301报告的观察名单上,2019年的报告认为越南网络普遍存在线盗版问题。越南面临数字版权侵权的重大挑战,包括通过流媒体和下载网站、点对点(P2P)网络、链接网站、视频网站,电子储物柜,在线市场和社交网络。侵害数字版权所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会造成恶币驱逐良币现象,合法的在线平台将很难与盗版网站竞争。本文旨在了解越南数字版权保护情况,促进中越两国经贸、文化等方面交流与发展。

一、越南数字版权立法保护标准高

由于历史原因越南的知识产权保护一直维持较高的标准,2005年颁布国内首部《知识产权法》,于2009年和2019年进行了修订与补充,在权利保护范围,权利内容等方面基本上与各国际公约相一致。这是建立,发展和完善越南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越南民法典、商法、竞争法及相关执行法例也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容,除此之外,越南还加入了《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知识产权与贸易的有关协定》等多个国际版权保护公约,并与美国、瑞士等多国签订了版权保护双边协议和备忘录,这些都为越南提供了良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框架。2019年6月30日《越南与欧盟自由贸易协定》(EVFTA)正式签署,并于2020年8月1日生效,该协定为越南的数字版权保护和执法提供了新的标准。根据越南法律政策部新闻,为了实现国际条约承诺,目前正在筹备《知识产权法》修正案草案,版权保护内容的修订和补充是此次修正案草案的重点内容,将于2021年提交审查。

二、越南数字版权保护存在问题

(一)侵权行为认定难

数字出版是指利用数字技术进行内容编辑加工,并通过网络传播数字内容产品的一种新型出版方式,表现为内容生产、管理过程、产品形态数字化和传播渠道网络化。越南知识产权法没有规定任何规则或测试,以确定侵犯版权。 2009年修订的《知识产权法》第28条列举了侵犯版权的行为:未经许可夺取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版权;未经许可以作者的名字命名作品;未经作者许可发表、传播作品的;未经其他合著者许可出版、传播合著作品的;以任何形式修改、毁损、歪曲作品,损害作者的名誉和声望的;未经作者或者著作权人许可复制作品的;未经衍生作品作者或者版权所有者许可制作衍生作品的;未经版权人许可,未依法支付使用费、报酬和其他物质利益,擅自传播作品的;租用作品,不支付版税、报酬和其他物质利益的;未经版权人许可,通过广播网络或者数字设备对作品进行影印、制作、传播、出版、展示或者传播;未经版权人许可出版作品的;故意取消或者废止版权人为保护作品版权而采用的技术方法的;明知或者有理由知道某设备被用于使版权人为保护其作品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无效,故意更改、变造、分销、进口、销售、租赁该设备的;制作、销售伪造作者署名作品的;未经版权人许可,出口、进口、传播作品复制品的。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条款从立法层面规定如何判定数字版权侵权行为。

(二)侵权行为取证难、溯源难

当今的信息网络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传输快速,无数的侵权行为隐藏在鱼龙混杂的网络中。再者,越南现有的网络科学技术较为薄弱,数字版权保护经验较少,侵权行为的取证、溯源及维权成本极高,导致版权作品侵权案件层出不穷却难以遏制与打击。

(三)人们缺乏版权保护意识

越南音乐版权保护中心(VCPMC)副主任表示,越南的大多数推广者和表演者都希望避免支付版权费。韩国文化产业振兴院发布的《越南内容产业动向》中,关于漫画版权意识的问题上,高达60%的人表示完全不关心,还有36%的人表示无所谓,仅有4%的人表示关心自己看的漫画是否拥有正规版权。越南位处东南亚,一直以来属于发展中国家,在互联网普及初始阶段,人们习惯于在网络上免费获取盗版作品而无需支付任何费用,并且对数字版权和侵权行为认知不足,缺乏版权保护意识,即使发现被侵权,由于缺乏专业知识、帮助和维权成本过高,版权人大多选择放弃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缺乏版权专业人才,执法效率低下

侵权行为发生后,版权人可以采取以下4种行为保护权利:采取技术措施防止侵犯著作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公开整改、赔偿损失;请求主管机关处理侵权行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仲裁员提起诉讼,保护其合法权益。

越南的版权和相关权保护的管理事务由文化,体育和旅游部下属的越南版权局主管,版权人可以实施行政、民事和刑事救济来维护其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的执法中,版权人采取诸如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向违规侵权人发送警告信之类的行动往往是无效的,并且是一个漫长而花费昂贵的过程。越南的大部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是通过行政手段处理的,虽然程序简单,快捷,但处罚不高,导致案情严重时无法达到处罚的目的。行政救济的主要制裁方式是罚款,此外还可以采取别的补救措施,如在互联网和数字环境中强行删除受到电子形式侵害的作品、表演、录音制品、录像带或广播的复制品;强行使侵权人或者权利相关人退还因侵权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酬金或者实质利益等。仅是通过行政措施处理数字版权侵权行为并不能像在民事诉讼中那样在保护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权益之间取得平衡。越南的执法工作存在大量的缺陷:越南存在重大执法缺陷:1.政府不愿意或无法贯彻刑事移交,因此涉及的刑事案件不被起诉;2.禁止调查外国权利持有人的侵权行为,因此只有政府检察官才能提供充分证据;3.法律不允许对不知名的被告提起民事诉讼。总的来说,刑事执法框架无法阻止网络盗版。例如,2019年越南没有一个因网络盗版而被起诉的刑事案件。此外,调查当局、检察官和法官缺乏数字版权保护法方面的基本知识和经验,无法妥善处理案件。

三、越南数字版权保护对策

(一)出台数字版权专门法律法规,填补立法空白。越南目前尚无专门的数字版权保护法律,应当针对目前国内数据版权保护情况,明确数字出版的侵权方式、合理使用界限和侵权责任认定等问题,并建立相应惩罚机制,特别是针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惩罚,在法律法规方面完善对数字出版的版权保护,以适应大数据时代下版权保护的需求。

(二)发展科技,依靠先进技术取证溯源。向有数字版权保护经验的国家学习,鼓励发展网络科学技术,加大区块链创新科技应用扶持力度,搭建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加密技术、电子签名技术、数字版权管理(DRM)技术、追踪系统技术等快速取证和溯源,解决数字版权保护取证难,溯源难的问题。

(三)培养版权专业人才队伍,提高执法效率。2021年1月12日,越南举办了“关于修订和补充法律的修正法咨询”研讨会,预计2021年将颁布最新的知识产权法修正案。修正案草案中提出限制可用于较少行政措施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数量,以重定向民事救济的适用范围,这将大大提高越南数字版权保护执法效率。越南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Tran Le Hong先生认为,重新平衡行政救济和民事救济之间的关系是必须的,因为“如果不是所有人都只会期望行政执法系统。我们不会突然采取任何行动,但我们的方向是发展司法制度,这也与知识产权战略保持一致。随着司法制度的发展,我们不仅可以解决行政执法问题,而且还可以解决许多其他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问题”。此外,数字版权保护执法工作实践性很强,需要加强执法人才队伍和、技术能力建设。越南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人才培养,高效地培养数字版权法律的实践型专业人才,定期开展内部专业培训,打造一支开展数字版权保护执法工作专业队伍。

(四)提高民主版权保护意识。从国家层面重视数字版权的保护,从中央到地方加大版权保护的宣传力度,开展有效的数字版权保护教育活动,普及数字版权的相关法律知识,提高人们对数字版权保护必要性的认识,一方面减少消费者的无意识侵权行为,逐渐养成支付消费的习惯;另一方面建立维权服务平台,完善维权帮扶机制,组建维权队伍,鼓励版权人主动维护合法权益,为数字版权保护提供积极保障和有利环境。

(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

基金項目:2020年高等学校千名骨干教师培育计划人文社会科学类立项课题“‘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东盟数字版权保护研究”项目号:(2020QGRW015);广西民族大学相思湖青年学者创新团队资助“‘一带一路倡议下中国-东盟知识产权合作与保护机制研究”(项目号:2018RSCXSHQN01);广西民族文化保护与传承研究中心2020年度开放课题“‘一带一路建设中广西民族文化数字版权产业发展研究”(项目号:2020KFZD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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