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共同侵权行为之“共同”
2021-06-15夏强
现代商贸工业 2021年16期
摘 要:《民法典》现已颁布,第1168条到第1172条与《侵权责任法》第8条到第12条关于多数人侵权的规定,没有改变。可见,2010年左右立法者根据以往展望未来,这5条的立法经过10年的社会反馈,仍被立法者认可。然而,学界关于这5条中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观点不一,为此,本文分析出这5条之间巧妙的逻辑关系以及立法者的良苦用心。
关键词:多数人侵权;共同侵权;社会反馈;逻辑关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1.16.061
1 多數人侵权之概述
多数人侵权指的就是二人以上实施侵权行为。要做个区分,多个单独侵权责任的累积是指在二人以上无意思联络的前提下再加上不同一损害。不言而喻,多数人侵权责任如果是无意思联络必须是同一损害。当然以上都有一个前提,那就是侵权行为主体能确定。
多数人侵权责任这5条当中,第一条是共同加害行为,也就是学界一直所争论的共同侵权行为,关于共同加害行为的共同,学界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以及折中说。
2 学界的争论
2.1 主观说
主观说是不管客观因素,只要加害人之间有主观上的关联,依关联的程度不同,又可分为共同故意说和共同过错说。
2.1.1 共同故意说
此说认为行为人之间必须要存在共同侵害他人权利的意思共识或者叫意思联络,有了意思联络后合作完成侵权行为。持此说的代表人物有伍再阳、温汶科与程啸。意思联络具体指代是何?伍再阳认为:“要使主体各自的行为统一起来成为一个共同行为,就必须要有他们的愿望和动机,即共同的意思联络,或曰共同通谋,或曰共同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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