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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会计制度下单位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会计处理初探
——以某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为例

2021-06-15王益慧王宝雷

中国农业会计 2021年6期
关键词:资金

王益慧 王宝雷

单位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是目前政府会计中不常见但较重要的一项业务,本文以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为例,从单位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及新修订的政府会计制度账务、报表处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单位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概述

单位售房款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从出售其自管公房取得收入中,扣除按规定比例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后的净收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行政事业售房单位按规定比例从售房收入提取的(以下简称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购房者按购房款2%缴交的(以下简称个人缴存维修资金)维修资金。

二、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处理

(一)设置明细科目

根据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需要,应对其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银行专户管理,因此需要细化相关会计核算科目,主要会计科目详见表1所示。

(二)新账期初数录入

《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1号》(财会〔2019〕13号)对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作了明确规定,本文以某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为例,具体举例说明。

例:某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2018年末,单位售房款余额为100万元,单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为300万元,个人缴存维修资金余额为20万元。其新旧制度衔接对照表详见表2所示。

三、政府会计制度实施后单位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核算

笔者认真研习政府会计制度,梳理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务,思考适合且满足本单位需求的售房款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核算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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