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极股东两权分离、投资者法律保护与过度投资
2021-06-10刘春雨
全国流通经济 2021年8期
李 康 刘春雨 裴 杨
(安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安徽 合肥 230036)
一、引言
合理的对外投资不仅体现了公司的财务管理水平,而且会体现出公司权力配置的合理性。自La Porta等.提出终极控制人的概念后,终极控股股东的代理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因为终极股东会利用控制权“掏空”公司从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最终会导致过度投资行为的发生[1,10]。
尽管大量的文献都对终极股东的控制权配置与投资效率之间的关系展开了不同角度的研究,但是研究结论并没有达成一致。因此,一些研究开始思考为什么结论会出现差异?LLSV法和金融的系列研究似乎回答了上述问题,他们的研究结论认为控制权的配置模式不能简单地通过显性所有权结构比例的特征进行描述,因为公司可通过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两权分离实现对公司的隐性控制。两权的不对等使得终极股东在按照现金流权获得收益的同时,常常会凭借手中的控制权来获得私有收益。两权的分离程度越大,终极股东在私利动机的驱使下越容易出现过度投资,进而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在终极股东发生侵害行为的背景下,LLSV法与金融体系更加侧重于对中小投资者法律保护的研究,研究终极股东两权分离与过度投资的关系及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作用成为新的研究课题。本文试图探讨终极股东两权分离是否易导致过度投资的产生;投资者法律保护能否对过度投资起到抑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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