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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协调中的地位

2021-06-10康志琴

成功营销 2021年4期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协调

摘要:从劳动合同的本质出发,我们可以认为其代表的是签署双方合意,并不仅仅是书面文字形式。而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中也就处于一个建立关系的作用,是一种正式的专业关系。为了保证劳动关系持续发挥作用,劳动合同需要在内容方面进行协调,避免由于内容错误,导致双方地位不平等,会影响合同的正常效用。相较于其他机制,劳动合同下的关系机制并没有限制双方各自在其他劳动关系和内容建立方面的自由。另外,劳动合同还有一个巨大的优点是,随着关系双方条件的变化,劳动合同也能够在一段时间内实现动态化的关系维护。如果在双方协调之后想要进行劳动关系终止,就可以马上解除合同关系。对于当前市场经济发展来说,业务合作往来是重要的经济活跃来源,这就需要劳动合同作为保障,在保证双方关系协调的同时,也促进了经济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协调

虽然劳动合同的作用在长期的尝试和改进的过程中被越来越多人认可,但是也有很多时候我们会反思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建立中的作用,有些人并不确定劳动关系协调是否需要劳动合同来维持,或者劳动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是否需要劳动合同规范。这也是本文所要探究的。面对这样的讨论,本文着重从劳动关系内容确定和劳动关系解除两个方面入手,对劳动合同的意义和作用进行反思。

1 劳动合同中双方关系内容的确定

1.1 劳動合同签订双方力量失衡,是否会引起合同失效

对于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身来说,他们所签署劳动合同就是为了保证关系的稳定。但是目前的情况是,双方都会担心出现关系力量的不平等,导致双方关系出现失衡。首先来看,相较于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最为显著的特点就依附性强。因此,很多学者表明,劳动合同的制定和签署效果,主要是通过劳动合同文本中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选项,来直接表达劳动者的决定,但是这种单一的方式也无法最全面、真实地表达劳动者的态度。劳动法之所以强调恢复签署者自身的自主选择,是认为需要维护私人自身利益安排的权力,而不是从根本上限制私人自主选择,因为这也直接导致了双方关系的不平等。虽然私人自主选择对劳动法是一种挑战,因为其关系协调难度更大。而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关系自由,就需要承认自主选择是可以存在,并且能够处理好之间的复杂关系的。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的制定和签署是有内在价值取向和规律存在的,该合同的签订只是限制了在该段合作协同关系中的地位,并没有限制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这一层内涵。虽然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是一种约定关系的特殊形式,但是这当然是建立在双方合意的基础上的,全过程合意也是劳动合同制定最大的一个特点。在社会经济繁荣的前提下,社会化的合作和多样化当事人需求,很容易出现双方力量失衡,导致合意过程的破裂,这就需要合同发挥一定效用,处理合同细节,在保证内容合理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实现双方合意,当然也排除当事人的自主选择。

1.2 多元化的劳动关系调节机制

目前的劳动合同双方签订中劳动关系失衡情况是经常发生的,但是为了保证劳动关系的协调,多元化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需要建立。目前,主要的机制制定有国家立法;劳动合同制定、修改与完善、以及劳动组织协议、用人单位规章管理等,这些主体共同发挥作用,也形成了多元管理机制,确定了劳动关系内容和规范。在实际的劳动关系协调中,我们需要制定和配合大量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动关系建立的全过程。特别是国家制定的劳动保护法、司法机关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以及各个用人单位根据此制定的劳动细则。相较于大框架的法律规范,似乎劳动合同的作用被无限缩小,在既定的空间内,很多人认为将劳动关系寄托在劳动合同内容上,这种建立在空洞文字内容上的关系势必会引起很多人怀疑其有效性,甚至认为合同规定的失效。实际上,持有失效观点的一部分人并没有认识到劳动合同的真正意义,也没有意识到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协调的关系地位。第一,用人单位的规则规范是辅助于国家立法和集体合同,给予劳动者更加细节的管理。因此,如果保持传统的个人关系自由,并不能够充分实现用人单位利益的分配,这也使得国家立法和用人单位制度之间的脱节,管理也得不到充分有效。劳动合同的出现也建立起两者的联系,因此不需要将劳动合同的功能和作用排除在外。在国家立法、集体合同、以及用人单位的制度和劳动合同的安排之间,我们可以认为前者是在劳动合同失效前提下起到一定限制和管理作用的制度安排。它在个人自主选择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种最后的规范和补充,从这一方面来看,劳动合同的存在,在整个合同关系的确立,到解除的过程中是具有很强的辅助规范性作用的。从合同稳定性来理解,区别于一般的雇佣关系,拉动合同的签订对于劳动者来说有明确的社会保险保障,这也是维持合同关系持续存在最为关键的条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满足了劳动者享有各种社会保险的权力,这样其生活更有基础保障,也会更忠诚于这种合同关系。

1.3 劳动关系存续过程中的劳动合同失效现象

对于劳动合同下,劳动关系的失效情况来说,另外一种有关说法是:劳动合同的作用仅限于劳动关系的初步建立,而在持续的劳动合同生效期间,关系一直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动态的变化并不能够保证该范围内的关系一直处于当时合同签订时的合意中,当初的约定也不一定只是合同维续的一种方式。换句话说,劳动关系过程可能因为动态性的变化,与当初合意有差异或者相违背而出现失效。而这个问题的核心思想就是,在劳动关系实际协调的过程中,劳动合同的作用是仅限于关系开始,还是在整个过程都发挥一定作用。实际上,我们可以从静态和动态两方面进行分析。确实,根据劳动合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建立代表着劳动关系双方的开始。当时所制定的内容是具有长期效用的,也就是说合同内容也是符合未来发展规范的。但是,从动态角度看,由于劳动过程双方的动态性和持续性,劳动合同在当时阶段的签订,并不能够完全考虑到所有的相关事项。尤其是在很多未来发展方面,合同的制定无法做到面面俱到,当事人的签订也只是限于当时情况下的合意,并没有考虑如果出现新的情况,这个合意是否依旧成立。当时情况下的静态合意,也成为之后合同关系双方动态发展的一大限制。

1.4 合同约定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失效

在合同实际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合同失效也是一种常态现象。面对合同内容失效的情况,经过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随时修改,或者重新拟定合同。比如,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当事人反悔劳动合同的签订情况经常存在,他们认为双方仅限于承认一种委托代理的关系,对于劳务关系一概不提。再者,实际履行人需要重新确定在当时的合同关系中当事人的约定性质。这种情况也导致了在长期时间内合同失效现象的普遍存在。在当前的民法规范中,也存在一种合同变更规则。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双方不同意按照原有的合同设定来执行,就需要变更原有合同,重新修改合同内容。这样即使是当事人不同意按照合同进行规范处理,也可以通过制定新合同来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以继续发挥劳动合同的作用。在现实情况中,如果劳动者坚决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用人单位也没有办法用合同细则来强迫劳动者执行。这样,在劳动合同的初次约定中,就应该包含有关劳动合同变更细则的合意,这样也能够为合同失效做好准备。但是这就存在另外一个讨论,对于合同约定的不履行是算作不合法,还是只是按照合同变更处理呢?

从上述的讨论中可以知道,如果能够建立起多元协调的劳动关系处理机制,对于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规范和维系来说都是有利的。这样,劳动合同就不会成为唯一决定劳动关系的方法,与其他机制的协调配合也会成为劳动关系规范的一种方法。但是如果从劳动合同本身在关系协调方面的优越性和主动性出发进行理解,劳动合同的存在对于关系的协调是有非常关键的作用的,对于解决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存续过程中的合同失效问题有直接的意义。总的来说,虽然劳动合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限制约定双方关系自由,但是并没有对当事人的自主选择范围完全限制。也正是因为有自由自主选择权利的存在,才有必要进行合同制度的规范。

2 劳动合同签订双方关系的解除

2.1 关系解除程序法定與否

劳动合同的签订、维续、解除都应该依据劳动法的基本规定进行,这也是为了权衡利弊,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协调关系制定的。对于合同失衡的现象,劳动法的出现,符合国家和公共基本利益,也能够对现如今市场的大部分合同进行强制约束和管理。虽然劳动法允许进行合同变更,但是这需要一定的操作前提和要求。在符合规定的前提下,经过合同双方同意才能够进行合同的变更,甚至是解除。对于当事人来说,在解除合同的法定规定和事宜之后,有权利对新的劳动事项进行安排。只要规定是不违反国家法律,这些规定也能够同时获得当事人同意,那么按照合同制定程序,合同能够得到合法的认同。

2.2 合同终止效果法定与否

首先,对于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终止效果来说,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上述所谈到的强制规范。因为,在大多数的劳动合同规范中,对于合同的终止,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更多的责任,比如:承担更多违约金。这种加重效果是屡见不鲜的。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是,如果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用人单位与当事人关系破裂,那么在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合同之后,当事人的解除效果是否会受到影响。也就是说,这个终止效果会不会影响当事人日后的再次合同签署。如果从劳动保护法的角度解释,我们可以认为劳动关系的维持是独立存在的。当事人不能够运用劳动合同做出额外的对劳动者安排,或者更加不利于劳动者的计划。但是,在一定空间内,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关系解除之后也可以有双方合意决定,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未必不是一件好事。

3 结语

综上所述,劳动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利益而存在的。而劳动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护,在合同规定时间内,自身利益是否得到有力维护,只取决于个人的感受。无论是国家法律的制定,还是集体规范的确立都需要充分考虑到涉及利益群体,也就是劳动者群体的意见和处境。对于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来说,劳动合同的存在能够规范市场运行,各资本和生产资料的流动也需要双方合意实现。因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实现市场交互优化配置的良好手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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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康志琴(1977.5-),女,汉,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本科,经济师,主要社会关系中的新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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