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中信赖利益的适用
2021-06-08刘子敬
学理论·下 2021年4期
刘子敬
摘 要:在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对期待利益进行赔偿是最常见的救济手段。期待利益虽然可以对当事人进行较全面的赔偿,但依然存在着证明难度高、证明责任大以及对某些特殊情况下的当事人无法给予充分救济等问题。信赖利益基于其是既存利益的特性,证明难度低,可以对期待利益进行补充。对信赖利益进行赔偿,可以充分救济非违约方,保障交易安全,防止出现非违约方无法获得赔偿的不公正现象。违约中的信赖利益赔偿主要适用于期待利益难以证明或难以确定,以及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期待利益无法弥补信赖利益的损失的情况。如若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并存,二者不能得到同时赔偿,当事人只可择一主张。
关键词:信赖利益;违约救济;损害赔偿
信赖利益无论在英美法系还是在大陆法系均是一种被广为接受的概念。从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可以看出合同履行阶段我国常使用期待利益进行救济。而信赖利益在我国则通常被适用于赔偿缔约过失责任等,对于是否可用于履约阶段的合同赔偿尚存在争议。
一、信赖利益的定义
(一)信赖利益的主要学说
自富勒教授的《合同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一文发表后,“信赖利益”这一概念便引起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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