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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不忠,我可要求损害赔偿吗

2015-04-02

农家科技 2014年3期
关键词:美玲损害赔偿婚姻法

编辑同志:

一年前,我丈夫魏某认识一位姓胡的女青年,不久两人就同居了。我得知后,虽然很失望和痛苦,但考虑到双方父母的感受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就没有跟他闹翻脸。只是多次劝他与那女青年断绝来往,可一直无效果,他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下,我想到法院起诉他,请求法院判决他给予我损害赔偿。这样,一来让他出出丑,让法官教育教育他,二来可以把他的钱要过来,让他没有钱给那个女的,促使他回心转意。请问,我这样做可以吗?

读者 柴美玲

柴美玲同志: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我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9条指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46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就是说,无过错方只有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才可以向有过错一方请求给予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只有在判决准予离婚时,才会支持无过错一方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因此,你若不起诉离婚,而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会受理的。

230031安徽警官职业学院 律师 潘家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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