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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表法里”之下中国古代教育惩戒的实践性探究

2021-06-07余家福刘玉婷

中国德育 2021年5期
关键词:教育惩戒法家体罚

余家福 刘玉婷

摘 要 “汉承秦制”的背景下,汉武帝“独尊儒术”,造成长期以来皆以儒家文化等同于中国文化,但现实是“百代都行秦政制”,而“秦政制”是法家之制,从理论到实践都是反儒的。法家之制下,中国历史潮流中各个朝代皆以法家理念为核心建立行政、法律、教育制度,其中教育制度的构建虽重儒家,但内在逻辑却以法家为主,因而中国古代教育制度中法家理念时常凸显。名为儒,实则为法,“儒表法里”之下教育惩戒存形于中国古代官方以及民间的教育体系之中,探究中国古代教育惩戒制度的建构,能够更好地深思现行教育运作下教育惩戒的深层次问题和操作方式,完善新时代的教育教学制度。

关键词 “儒表法里”;法家;教育惩戒;体罚

作者简介 余家福,华中农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刘玉婷,中南民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惩戒这一教育方式自古就已经存在,中国古代的私塾和学院都形成了完整的教育惩戒方式,在中国教育史上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在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王朝发展中,“儒表法里”下的各层级、各类别制度的构建都离不开先秦时期的法家思想,其中教育制度的建设也深受法家主张的影响,虽然以儒家文化为基础典范,却是以法家文化为内在逻辑,以法令为教,使刑罚与教化相结合,形成了中国古代特有的教育方式。加强对中国古代教育惩戒的学习和深入研究,以历史和理性的思维考究新时代教育懲戒实践所遇到的各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理论溯源:先秦法家教育惩戒的思想基础

先秦法家的思想主张并非中国古代教育制度的主流,但是也对教育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法家仅追求法而否定教育价值的想法是错误偏颇且不合时宜的,至汉代与儒家礼法相融合才显示出其真正的价值。汉朝及以后的封建王朝以儒为核心,吸收各家流派的思想主张以扩充体系架构,其中法家思想完美契合儒家文化,从而进化为“儒表法里”的制度建设,形成了以维护君权权威为中心的儒、法、术大一统的治世经国方法。

(一)人性观上的“性恶论”

儒家的政治和教育主张基于对人性的评估,法家的一系列社会思想也建筑在对人性的认识之上,但荀子的“性恶论”事实上只是一种有条件的“性恶论”,其并未抛弃孟子的核心观点,然而法家的人性观表现为绝对的“性恶论”。[1]在绝对“性恶论”的核心观点之下,法家主张教育方式方法的运行应该是行为规范,乃至法令、刑罚与教育、诱导、感化的相融合。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对人性的利害关系作出了绝对的阐述,认为人“不免于欲利之心”[2]。韩非认为人心总是利己而害人的,人与人的关系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利害关系,君臣、父母和子女之间都逃脱不了利害关系。因此,法家强调治理国家必须采用高压、法制手段,无须辅以教育感化,严刑峻法是最有力的方式。法家在教育上主张无须期望人的自觉,只能设法令人不得为非,因而韩非提出“母厚爱处,子多败,推爱也;父薄爱教笞,子多善,用严也”[3]和“夫严家无悍虏,而慈母有败子。吾以此知威势之可以禁暴,而德厚之不足以止乱也”[4]。法家只看到刑罚的统制作用,认为不需要教育和感化,甚至无须尊重人和人的尊严,教育的正确做法是“不务德而务法”,教育、社会皆是如此。法家所提及的法令、规范和刑罚是进行教育的方法,相较于儒家、墨家、道家的教育方式,法家提出了不同维度的教育方式,这与当今的教育惩戒较为相似,虽然其中无视教育的作用、抛弃人的尊严的观念不符合现代教育的要求,也是与实际不相容的,但其提出的教育惩罚却可借鉴。

(二)法家教育惩戒思想的双面评析

法家代表着新兴的社会势力,代表着当时社会发展的趋势,其长期处于社会政治实践中,不论其思想主张的积极方面还是消极方面,都具有发人深省的地方,研究法家的教育理念,对当代社会背景下的教育教学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首先,关于法家教育理念的积极方面,法家尊崇法治,“以法为教”使得秦国社会大治,夜不闭户,成为战国争雄中的最强者。法家认为知法、守法便是德行,即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就是知晓法律并遵守法律,并且在其思想理论的实践中将法治融入教育体系中。韩非所提“以吏为师”的教育思想是主张执法的官吏作为教师,其目的就是让全社会更加尊重和践行法律,让德才兼备的官吏发挥道德榜样的作用。同时,韩非对奖惩制度作了完善的解读,奖惩可以作为制约人们行为的手段,只要妥善加以运用,就能使天下得到大治,这与现今我们所谈及的激励教育不谋而合,是一种惩戒式样的反向激励模式。法家所认为的法是“法爱民”,法度实质上是用来爱护人民的,在本质上是为民的,立足于整个社会的道德状态。因此,法家反向激励式的法治思想,从客观上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国家的强盛,对今天的制度建构仍有借鉴意义。

其次,关于法家教育理念的消极方面,法家过于重视法律的作用,仅仅依靠法律去威慑和惩罚,只能换来短时期的安定与繁荣。将教育等同于法律,忽视了教育的巨大社会效能。教育内涵及其作用极其丰富,统治阶级所定制的文化知识教育模式和该模式实施者的存在,不仅是人类历史发展的结果,而且是人类社会进步并且继续发展的条件,法家的主张与实践有时是一种教育的倒行。

二、实践操纵:中国古代教育惩戒的规章典范

“儒表法里”之下,中国的教育制度以儒家文化经典为重心,其管理制度条例是以法家管理理念为主,用严厉的惩罚制度保障学习的进行和规范的遵循。无论是私塾、学院还是官学,都建立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教育教学制度,它们都是遵循着“儒表法里”的规章典范,以儒家文化外衣包含法家理念践行。惩罚作为一种教育方式,其贯彻于教育体系之中,有利于保持教学的权威性,保证社会群体对皇权专政的尊崇。

(一)传统教育理念的题中之义:体罚

在中国古代的传统教育中,塾师对于蒙童的扑责,即体罚,被视为贯彻师道的重要标志之一。体罚被视为教育的题中之义,也是塾师阶层安身立命的要诀。[5]在中国教育史上,名人大家的著作中几乎找不到有关于体罚的记载,因为这些大家教导的已经是知识体系已然完成架构的成年人,应当以说服教育为主。然而,中国古代的蒙师面对的乃是蒙童,智力及情感尚未完全开化,因此以体罚为着力点,是中国古代教育的特色之一。《礼记·学记》中早有体罚的记录,《尚书》中也有“朴作教刑”的说法。“四书”是科举士子的必读书目,原不是孩童所能够理解的东西,但是却又无代替之物,因而只能运用体罚的方式对学生进行压迫,使之能够进行学习。在中国传统教育中,塾师自我为师之道、家长择师尊师之道,对于体罚有着天然的信奉度,被体罚的孩童可能是唯一反对该类教育方式的群体,这就是传统教育的常态。

在当今的学校教育中,体罚正在逐渐退出历史舞台,教师的惩戒权也经常难以应用于实际的教学生活中,并且惩戒权的过度使用会使教育者承担较大的责任和风险。随着新时期教育理念的逐渐深入,学校教育应当考量传统教育方式退却后,学校管理制度的有效性应当如何保障的问题。体罚并非一无是处,特殊情况下体罚是一种处理问题的有效方式,但是其惩戒力度需要有合理的把控,这也是当代教育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

(二)“儒表法里”下教育惩戒的内在机理

何为“儒表法里”?事实上,儒、法两家的思想有时几乎是两个极端。如吏治,儒家的吏治观建立在性善论的基础上,以伦理中心主义为原则,主张行政正义优先,而法家的吏治观则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以权力中心主义为原则,主张行政安全优先。儒家行“仁政”,儒为帝王师、教君行仁政,君命来自“天意”,而“天意”并非神意,“天听自我民听”“顺天应民”等说法,都强调行政正义原则的重要性。[6]然而,行政正义原则与“家天下”的封建专制王朝是不相兼容的,儒家理想难以与皇权相匹配,此时契合皇权思想的法家观念便成了最好的模板,又因单纯法家思想的高压状态难以长期维护社会的稳定性,由此形成了中国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儒表法里”的稳定形态。“儒表法里”下中国古代的教育制度完全贯彻了法家进行教育惩戒的方式,在教育教学领域实行部分的高压,这类高压主要体现在对学生弟子的严格管理。儒家经典始终是传统教育的主要内容,而法家教育方式则是促使学生进行规范学习的主要手段,内容和手段的结合能够在最大限度上满足中国封建王朝专制统治的需要,以维护制度和人民思想的稳定性。因此,教育惩戒方式在中国古代传统教育史中得到了最彻底的执行,教育惩戒的思想观念已经深植于王朝之下人民的思想土壤之中,对中国文化的塑造、思想意识的发展、人格素养的培育、国家形态的建构等都产生了极其重大且深远的影响,并且流传至今,对当今教育制度的发展也有着重要意义。

三、知古鉴今:古代传统教育惩戒的现代转化

纵观中国古代教育史,“儒表法里”下的教育惩戒主要以体罚方式为主,其在教育教学领域始终发挥着双向作用。积极方面主要是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促使教学不偏离轨道,使思想文化得到了较好的遵循与传承。消极方面是严厉的体罚管理方式容易扼杀儿童的天性,且使教育创新持续低效发展,最终禁锢了人们的思想。因此,对于中国古代教育惩戒的思想与实践,现代教育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批判继承、古为今用。

(一)古代传统教育惩戒的贡献及缺陷

在以私塾和学院为代表的中国古代教育体系中,塾师可以借用任何形式惩罚学生,这是对学生的严格要求,也是对自身为师之道的严格要求。“儒表法里”之下,教育惩戒主要发挥着两大方面的作用。第一,动心忍性。这类理念着重于人的聪明才智需要艰苦锤炼,认同教育中的惩罚手段能够促成学生顽强意志、理想品格的形成,而学生的潜在意识也会逐渐认同这种外在的“磨砺”。同时,塾师也会以身正典,堪当表率。因此,严格的教育惩戒可以促进师生双方的素养提升,使其拥有高尚的人格和德行。第二,以苦为美。自我人生体悟观念的养成,非常强调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重视个人的自我体认和自我节制。古代传统的教育惩戒,有利于学生个体素养的培育,同时可以使学生更加循规蹈矩,以维护严格的教学体系和社会的稳定性。

同时,古代教育惩戒的运作也伴随着显而易见的不足之处。教育惩戒方式是一种在特殊情境下所运用的特殊教育方式,其运用的时间、地点、条件都具有特殊的要求。教育惩戒对于古代学子的成长具有一定的贡献度,但其也是对学生的压迫,造成了思想固化、思维固定、心灵伤害等问题。首先,教育惩戒会造成学生一定的逆反心理,这种不良情绪的传递会造成巨大的教育荼毒,加剧师生之间的矛盾冲突。其次,教育惩戒会压抑受教育者的思维创新性和自我意识的发展。这种状态下,因为害怕惩罚,受教育者便压抑自己的独特思想,学习内容、学习方式、考试模式极其固化,这也是中国封建王朝逐渐落后于西方的原因。可见,教育惩戒在中国古代教育体制中的彻底贯彻,给中国的思想文化创新造成了损失,带来了巨大的价值缺失。

(二)现代教学过程中教育惩戒的合理运用

现代教育制度架构中,教育惩戒的运作主要包含三种要素,分别是教育主体、教育客体、教育介体。教育惩戒的有效运用一定要分清主体与客体,结合具体条件下的因素合理使用教育介体,这关系着教育惩戒的过程执行和最终成效。通过对中国古代教育教学制度和教育惩戒的分析可知,教育惩戒的具体方式主要有批评、惩罚、纠错、否定、处分、学习监控等,其中学校惩罚在当今社会的关注度教高。惩罚包括体罚、惩戒、羞辱等,其目的是使行为人达到服帖的状态,这种方式应在行为人做出恶劣行为时采用,并且其中不适合现代教育的部分应该予以剔除,对于惩罚的运用,教育主体也应因时而行。同时,教育惩戒在实际的操作中应当严格遵循审慎性原则、严格性原则、正义性原则、关怀性原则。审慎性原则是指合法合规与严防滥用;严格性原则是指目的明确与私心抑制;正义性原则是指程序正当与不偏不倚;关怀性原则是指过程善意与情感包容。因此,現代教育中教育惩戒的合理运作,必须要关注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各种因素以及方式的选择、原则的贯彻、要素的确定,要思索教育过程中的每个环节,这样才能够充分运用好教育惩戒的方式,从而促进当代教育教学制度的纵深发展。

参考文献:

[1]孙培青,杜成宪.中国教育史[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9:88.

[2][3][4]王先慎.韩非子集解[M].北京:中华书局,1998:146,418,461.

[5]张礼永.师道与体罚—传统教育观念的由来与转变[J].全球教育展望,2017:118.

[6]秦晖.传统十论—本土社会的制度、文化及其变革[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19:144.

责任编辑︱何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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