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立法思考及启示
2021-06-07胡帮达杨悦
世界环境 2021年2期
■文 / 胡帮达 杨悦
作者单位: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

发展核能事业对保障能源安全与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发展核能事业应当坚持“发展和安全并重,以确保安全为前提发展核能事业”。进入21世纪以来,中国核能事业成就斐然,已成为核能和核技术的大国。然而,伴随着核能发展规模的不断壮大,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和储存量也不断增加,相关安全风险和生态风险日益引起核能界的关切,对中国政府积极有序推进核能发展的政策实施带来了挑战。如何从制度层面对此进行回应成为中国核领域继《核安全法》之后立法和制度完善的重要课题。国外主要核能国家都针对放射性废物管理制定了相关法律,总结其立法经验对中国有关部门推进放射性废物管理立法工作具有参考意义。
一、国外放射性废物管理的立法概况
放射性废物,是指核设施运行和退役产生的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放射性废物区别于普通的工业废弃物和生活废弃物的核心特征在于其蕴含的放射性元素具有极长半衰期,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潜在危害往往以数百年甚至百万年计。换言之,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仅关乎当代人的安危,而且影响子孙后代的利益。正因如此,通过法律制度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做出长远安排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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