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案县审”制度实证研究
2021-06-05王伟贤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基层
林 英,王伟贤
“乡案县审”制度实证研究
林 英1,2,王伟贤2
(1. 西南政法大学 监察法学院,重庆 401120;2. 国网福建省有限公司 宁德供电公司,福建 宁德 352100)
纪检监察案件审理作为反腐败工作的关键环节,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要推进纪检监察案件高质量发展,必然要建立健全案件审理工作良性发展的长效机制,着力提升基层案件审理质量。据L市改革试点期间的统计数据显示监察对象由7万余人增至13万余人,新增监察对象半数以上集中在乡镇一级。“乡案县审”制度制定由此纷纷被提上各省市工作日程,成为巩固改革成果、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治理良方。
“乡案县审”机制;案多人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一、现状之实:“乡案县审”情况介绍
“乡案县审”是指基层纪检监察组织办案过程中,在形成审理报告后,由县级审理室协助乡镇纪检监察组对其自办的违纪违法案件在线索处置、证据甄别及法律适用等进行复核,就是否通过报告提出指导意见,再交由乡镇党组或纪检监察组织依其法定权限最终对被审查调查人做出实体处理的案件多级审理模式[1]。
从上述对“乡案县审”的定义来看,区(县)级纪委案件审理部门在“乡案县审”工作中主要承担的是审核把关的职能,而非代为审理处置。因此,在“乡案县审”工作中要格外注意分寸的把控,在不改变违纪违法案件实体处置审批权限的基础上,着眼于保障办案质效、保持处分平衡、促进纪法衔接和加强对下指导的改革需求,依法依规对乡镇纪委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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