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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清偿的规范解释与体系联动

2021-06-04李炬枫

行政与法 2021年5期

摘      要:对于《民法典》第524条规定的代位清偿,可以从内容和体系两个视角予以分析。基于内容之视角其构成要件有三重划分:但书内容为一般性要件、“对债务履行有合法利益”为实质性要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特殊性要件,其法律效果具有“第三人有权代为履行”与“发生法定债权转移”双重维度。基于体系之视角,《民法典》第524条与《民法典》中的不完全给付、意定债权让与能够产生联动效应:第三人之清偿不符合债之本旨时会成立不完全给付,代位清偿中债权转让的法律效果可以类推适用意定债权让与之规则。若限缩于合同之债的视角,抵押物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次承租人清偿出租人债务均是特殊类型的代位清偿规则。在解释适用中,代位清偿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特殊规定与特殊规定均應保持体系协调。

关  键  词:代为履行;代位清偿;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法定债权移转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5-0081-09

收稿日期:2021-01-30

作者简介:李炬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法基本理论、法学方法论。

对于清偿债务有利害关系之第三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通常可以代位债权人行使其债权,学说上称为代位清偿。[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524条规定了“有利害关系人代为履行”之相关要件与“债权移转于第三人”之效果,以弥补此前立法中代位清偿规定之不足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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