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感知、认知偏差与激励合约的分选决策
2021-06-04张祎雪张凤林
科学决策 2021年5期
张祎雪 张凤林
1 引 言
当今,企业通过各种机制来吸引、保留高绩效员工,华为201万高薪招聘应届毕业生并非个案。这说明企业试图通过提供高激励强度的激励合约来网罗高绩效者;但企业忽视了激励合约的结构往往能够影响高绩效员工的去留。或者说,员工的保留很可能取决于激励合约是否是自选择的。
经典组织理论认为,激励合约作为一种诱使代理人说实话的自选择工具,能够实现对个体的有效分选。目前,关于激励合约分选决策的研究文献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以完全合约理论为基础,侧重于研究激励合约对能力的分选效应;另一类采用行为劳动经济学的研究方法,主要分析偏好异质性对激励合约分选效应的影响(汪梁军,2015[1])。
首先,Salop 和 Salop(1976)[2]、Rothschild 和 Stiglitz(1976)[3]以及 Lazear等人(1986)[4],在完全合约理论基础之上建立了传统激励合约分选模型,他们集中关注员工在固定激励合约与可变激励合约之间的选择,并认为基于产出的可变激励结构具有能力的分选效应。完全合约理论假设完全理性和共同知识,个体的心理特征被简化为无差异曲线或偏好,他们被假定是同质且固定不变的(张应语,2019[5])。在完全合约理论模型下,工资作为产出的价格与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应该一一对应。
然而,实验研究证明偏好并非同质且不变的,行为经济学家已经对理性人假定的挑战(Kahneman 和 Tversky 1979[6];Tversky 和 Kahneman 1992[7]),卡尼曼等人用价值函数替代了新古典的效用函数,在激励模型中,个体的价值函数是参考点依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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