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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倩:琴心剑胆法制人

2021-06-04胡杰

民主与法制 2021年7期
关键词:石某蔡某老头儿

胡杰

蓝田老头儿六十多了,却身手敏捷。他爬上了一根十米高的电线杆,在上面呆了足足五个钟头。面对看热闹的人群,老头儿一次次发表激情演说,并且向下面抛散了传单。等他双脚一落地,就被警察以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行政拘留十天。老头儿不好惹,一出来,就把警方告上了法庭。

于是,秦倩身穿警服,又一次坐在了被告席上。

“职业被告”

秦倩37岁,江苏徐州人,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因为男朋友在西安工作,又因为对自己专业的痴迷,2009年毕业时她选择了来西安,并加入警队。在新城公安分局韩森寨派出所锻炼了一年多后,她专业归队,来到了分局法制科,也就是现在的法制大队。她的日常工作,就是审看派出所报上来的案卷,从法律上把关。有了行政诉讼的案子,出庭去替分局打官司,也是她的分内职责。只不过,在法庭上,她永远坐在被告席上。

先说蓝田老头儿这起案子。

蓝田老头儿爬电线杆,是因为买了个假冒伪劣的“秦岭牌”水泥。水泥不行,导致他家的房子没盖成;因为没新房子,儿子的婚事也黄了。老头儿买水泥、盖房子,都发生在蓝田老家。但是,他临时动意爬的那根电线杆,却在新城区的太华路地区。老头儿爬上去,声称要自杀,就惊动了“110”“120”和“119”,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相持五个多小时后,老头儿被民警和消防队员用云梯救下。警方依法对他进行了行政拘留,一出来,老头儿就把公安局告到了法院:“我都这么惨了,他们为啥还要拘留我?我就是死了,伤害的也是我自己,跟别人有啥关系呢?”

秦倩很清楚,自己身着警服,代表的是公安机关的形象。发言时,应当有理、有据、有节,不能渲染情绪。可是这一次,秦倩忍不住发飙了:

“您的行为,怎么可以说和别人没关?您也看到了,110、120、119都被您惊动,整个这片地区因为您,停电四五个钟头。您这种对社会资源不负责任的滥用,就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中情节较重的情形,本来就应依法从重处理的。”

说到这儿,秦倩出示了一张照片。这张照片是现场救援时,民警用手机拍下的。派出所民警小周与消防队员坐云梯去救援蓝田老头儿时,小周把系在自己身上的保险绳解下来,系在了蓝田老头儿身上。

“大家都知道,高空救援,是一件十分危险的事情。把保险绳给了您,在十米高空,小周就处于没有任何防护的状态了。您知道吗?小周是个九零后,才二十多岁,是家里的独生子啊。您好意思说,您就是死了,都跟别人无关吗?”

秦倩说得蓝田老头儿低下了头,一时无语。最终,法院驳回了老头儿的诉讼请求。

另一回,为同一件事儿,秦倩曾经连续打了六场官司。

八十多岁的华老太,和老伴儿住在一个老旧小区里。老伴儿身体还不错,天气好的时候,爱在院子里支张麻将桌,和几个老牌友摸上几把。有一天,隔壁单元的小沈把车停在了老头儿平时支麻将桌的地方,这让老头儿很不爽。第二天一早,小沈的车被人划了。小沈很生气,一打听,有人就悄悄告诉他,是华老太老伴儿干的。华老太家在二层,小沈黑着脸就上了楼。接下来,就发生了一桩“罗生门”般说不清、道不明的事情。总之,华老太摔骨折了,派出所民警因此来出警。

照华老太老两口的说法,小沈来家找事儿,与华老太发生口角。华老太气不过,拿起一个空烧水壶砸向他;小沈一脚把华老太踹倒,华老太因此摔骨折了。

>>秦倩与同事们讨论工作 作者供图

可小沈说,老两口连门都没让他进。老太太砸他一水壶确有其事,有走廊上的烧水壶为证;可老太太是扔水壶时,因失去重心摔倒在自己家里的。他都没进屋,怎么可能将她踢倒在家里呢?

在老旧小区,住户楼层没有监控;证人倒是有三位,都是被吵闹声惊动的左邻右舍。当时究竟发生了什么,谁也没看见呀。

华老太老两口跟派出所提出,要求做伤情鉴定。主管治安的副所长吃不准,就打电话请教秦倩。秦倩的回答是:如果不能确定这是一起伤害案件,这伤情鉴定,千万不能做。

“我们不给华老太做伤情鉴定,老头儿整天来派出所闹,我们也头痛呀!”派出所副所长跟秦倩说。

“那也不能做。但是,因为没有违法事实,你们要给人家出具一份《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秦倩在电话里进行指导,并且告诉副所长,必须坚持原则,哪怕打官司也不怕。

华老太老两口果然将派出所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这时,秦倩才知道,此前,华老太与小沈已经打了一场民事官司。经法庭调解,小沈已经赔了她一万元。按小沈的说法,他又没疯,怎么可能踢一个八十岁的老太太呢?只是实在不想跟这老两口再纠缠下去,才接受调解的;而华老太老两口却说:小沈是做了亏心事,才赔的钱。要不,别人怎么不掏这一万块钱呢?

秦倩全程参与了这起案件的庭审,一直坐在被告席上。新城法院一审、市中院二审,都维持了派出所的裁定;一直进行到再审,省高院也驳回了华老太的诉讼请求。

本以为这件事彻底画上了句号,没想到,2016年2月,华老太又以行政不作为,再次将派出所告上法庭。

就这样,第一次在新城区人民法院为华老太案子出庭时,秦倩还没生孩子;而最后,省高院再次驳回华老太的上诉时,她的女儿都快两岁半了。

临时账户

在法制人中,就有这么一个说法: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可有的饭,却是公安没做过、检察院没见过,法院也没吃过。

一次同学聚会,石某与两位女同学蔡某、牛某聊得特别投机。他们商量,要一起投资,在西安开一家月子会所。每人出资五十万,公司的法人代表,就由石某担任。公司开张前,暂时还没有自己的账户。蔡某、牛某就同意,将钱先打到石某个人的账户上。

此后不久,蔡、牛二人就兑现承诺,把各自的五十万元打到了石某的账上。然而,七个月之后,蔡某、牛某一起来到派出所报案,告石某涉嫌诈骗。

原来,和两个女同学商量开月子会所时,石某实际上已经债台高筑,处于拆东墙、补西墙的状态。蔡某、牛某的资金到位后,月子会所倒是开起来了。但是,公司的注册资金只有一百万。而且,一分钱没出的石某个人占公司股份35%、他名下的一家医药公司占股份5%;而说好各占三分之一股份的两位出资女同学,却各自只占了30%的股份。更可恨的是,一百万元一到他账上,石某就把其中四十万元转给前妻,付了人家赡养费。俩女同学一个在北京、一个在国外,怎么知道这内幕的呢?原来,有人给她们爆料了。

注册成立月子会所之后,石某也确实在一家酒店里租了长包房,买了一些家具,并且招聘了几名行政人员。其中一位文员,是石某的女朋友。问题是,石某的女朋友却并不止一个。女文员发现这个秘密后,一气之下,就把石某的底牌翻给两位合伙人看了。

对于两个合伙人,石某当然有欺骗行为。但是,月子会所毕竟有了,合伙人告石某诈骗,罪名显然不能成立。如果认定这是一起民事纠纷,那么,公安机关就不能再插手,当事人就要到法院打官司。

面对一堆冷冰冰的案卷材料,法制民警必须能勾勒出鲜活的案件来。他们手中的权力虽不能断生死,却可以断自由。秦倩不想放过石某,也不能眼睁睁看着两个合伙人一点损失都不能挽回。

秦倩认为,石某的个人账户已经具备公司账户的性质。那么,他从公司账上私自拿走四十万,就是职务侵占了。可查遍法信网、知网等刊登法律论文的网站,秦倩却找不到法律依据。直到半个月后,一位在江苏高院工作的同学给她发来了一份最高检2000年给江苏省检察院的批复。批复上定义,在筹建中将公司临时账户上的资金挪作他用,罪名并非职务侵占,而是“挪用资金”。

办案民警查了石某个人账户的银行流水。蔡某、牛某的资金到位之前,户头上资金为零;一百万元转来不久,四十万元就从这个账户转到了他前妻的账户上。第五个月,因为女友反水,石某预料到可能会有麻烦,又给账上倒腾回四十万元。石某因此声称,这笔钱他虽然挪用了,但又还上了。可是,这笔钱他挪用的时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因此,挪用资金罪已经成立。于是,石某被刑事拘留。

人关了,但秦倩的心里还是不踏实,因为批复上有这样一句话:“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上的资金,构成挪用资金罪。”为此,秦倩专门与相关的检察官进行过沟通。检察官认为,这个“临时账户”,仍然也必须是公司账户,而不能是个人账户。而石某涉嫌犯罪所使用的账户,正是他的个人账户。

那么,对石某的定性,有没有搞错呢?

回去再研究,秦倩发现,这一批复2000年出台时,同时有两个罪名:“虚报注册资本罪”和“抽逃注册资本罪”。公司的“临时账户”,就是根据这两个罪名存在的。可是,秦倩查到全国人大一个立法解释。对于小公司来说,从2004年开始,这两个罪名就已经取消了。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秦倩调查过,原先,公司的临时账户是工商局和银行为公司成立而专门开设的。2004年之后,就是想开设这种临时账户,人家也不会同意。因此,她认为,只要有公司临时账户的性质,石某的个人账户也可以视作“临时账户”。

这样的案子,新城区检察院、法院也从来没有遇到过。最后,由检察院出面,邀请了西北政法大学四位教授一起研讨。会上,秦倩的观点,最终获得了专家们的一致认可。会议记录随案卷一起,提交到法院。最终,石某的父亲和儿子替他偿还了蔡某、牛某四十万元。因有退赃行为,石某最终获刑十个月。

那么,如果这案子当时以不能插手经济纠纷为由推出去,让蔡某、牛某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又会是怎样一种结局呢?

为办月子会所,石某确实支出了一部分。他的账目严重不清楚,无法一一查证落实。因此,蔡某、牛某手上有证据、有希望追回的,只有石某转给前妻那四十万元。可是,这笔钱属于赡养费,民法上属于“善意取得”,石某前妻是不用退还的。因此,蔡、牛二人就算赢了官司,也很难挽回损失了。

谁更弱势

有个女人,到派出所报案,说丈夫打了她,医院诊断证明是“耳膜穿孔”。

乍一看,丈夫家暴,弱势的一方是妻子,案情很简单。可派出所拿到材料犯了难,原来,女人去医院就诊的日期,是在她声称被丈夫打了之后的第五天,可为什么不当时就去医院就诊呢?妻子的解释避重就轻,只反复强调就是丈夫打了她,要向丈夫要160万元,跟他离婚。她问民警,如果丈夫不给,派出所能不能帮她要这笔钱?民警跟她解释,警察只管办案,不管家务事。女人听后愣了几秒钟,幽幽一叹:“好吧,那就让他去坐牢吧。”这样,她才强烈要求要做伤情鉴定。

可民警给丈夫做笔录的时候,丈夫不但坚决否认事发当天打了妻子,还无奈之下说出了一段羞于启齿的“案中案”:原来,女人被公司长期派驻外地工作,最近被丈夫发现婚内出轨。为了让妻子好好跟自己过日子,丈夫想办法把她调回了西安。一个多月前,儿子暑假里,两口子还带着儿子,跟朋友们自驾去过外地;就在夫妻俩发生冲突的前一晚,两口子还一起在夜市上吃了烧烤,有丈夫在朋友圈里发的照片为证。俩人发生冲突的起因,是丈夫发现妻子在给相好的发信息。丈夫一怒之下,摔了她的手机。但他表示,没动妻子一根指头。

事发在凌晨三点,儿子住在姥姥姥爷家,家里只有夫妻二人。一个说打了,一个说没打,既没旁证、也没监控。不敢轻易让她去做伤情鉴定,办案民警就拿着材料来分局,求助当天值班的秦倩。

翻看调查材料,除了夫妻二人的笔录,只有孩子姥姥、姥爷的“含泪控诉”,尽管事发时,这二老根本不在现场。秦倩开出的“药方”,是建议民警大量地进行些外围调查走访工作,不妨取些“哪怕看上去无关紧要的证据”回来。于是,民警询问了这对夫妻十岁的儿子,走访了丈夫的同事、夫妻双方共同的朋友等一干人。大家都说,这个男人对媳妇好得没话说。平时妻子在外地工作,丈夫既当爹、又当妈。照顾儿子,操持家务,都是他。妻子曾对民警说:“他长期打我妈、打我,这回把我打得耳膜穿孔。”听到这话,两口子共同的朋友简直要惊掉下巴。而十岁男孩儿的证言,不但证明了爸爸绝对称职,而且“举例说明”,爸爸对妈妈也非常好。孩子的话,和女人的证言反差极大。

这一圈调查下来,民警就对两口子证言的可信度,有了基本的判断。妻子事发第五天才去医院就诊,没法确定这五天里妻子是不是遭遇过其他伤害;而根据调查走访,得到的另一个重要信息是女人当晚没有回自己家,也没回父母家。让人不能不纳闷:当晚她住在哪里?和谁在一起?所以,她的这个伤,民警有理由认为,不一定是丈夫造成的。对此,法律术语称为“违法事实不成立”。最终,派出所给当事人出具了《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给她做伤情鉴定。

后来,秦倩听派出所民警说,妻子起诉离婚到了法院,也被驳回了。所谓家暴,是持续的、长期的、有目的的行为,和这个案子的情况是截然不同的。看来,法官也和她持相同观点,并没有认可妻子关于丈夫家暴的起诉内容。

一般人眼里,作为执法者,警察是强势一方;被执法者,总是更弱势。可事实上,这也要看具体情况。

冬季里,交警开展集中行动,整治两轮、三轮摩托车非法营运顽疾。凌晨五六点,在临近西安火车站的五路口,交警扣下了一辆载客三轮摩托车。这个摩的司机是个老“游击队员”了,已经多次被查获。按规定,这次,就要扣他的车了。寒风里,摩的司机死死抱住了执勤交警的腿,左摇右晃,长达半小时。最后,交警站立不稳,摔倒在一排共享单车上。

案子被移交派出所处理。听说事情经过,办案民警挺气愤,想给摩的司机报刑拘,又怕证据不足。就来请教秦倩了。

看过笔录,秦倩感觉,材料的确比较苍白。就让民警把执勤交警执法记录仪拍到的视频也送来。相比于笔录,视听材料还原现场会更生动些。

看视频的半个小时,秦倩的眉头紧皱,心也紧紧揪在了一起。画面上,摩的司机紧紧抱着交警的双腿,一直不曾松手。虽然不曾动手殴打交警,但他一直在推搡交警,并且用最下流的脏话,辱骂交警及他的母亲和妻子,反复挑衅。而这位交警却不曾回骂一句,他说的最多的,只是:“不要抱我的腿,我动不了了。你先松开!”

看完视频,秦倩发了一阵儿呆。一个问题浮现在脑海:此时此刻,这两个人究竟谁是弱者呢?

一般人眼里,和有权管到他们的交警相比,生活在社会底层的摩的司机,显然是弱者。可是,在这段视频里,秦倩分明看到,那个连嘴都不敢还的交警,才是弱势一方。这么冷的天,在户外一动不能动地站上半小时,这位交警的脚,应该已经冻得麻木了。否则,他怎么会跌倒在共享单车上呢?难道文明执法的交警,就不应该感受到法律的温度吗?

作为一个法制人,考验她把握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又到了。秦倩认为,摩的司机行为恶劣,已经不属于阻碍执行职务,而是构成了妨害公务罪。案子报到区检察院,检察院对摩的司机作出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也就是说,检察院认可摩的司机犯罪事实成立,但因犯罪情节轻微,可能判处的刑罚比较低,就不逮捕他了。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秦倩对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名言十分尊崇。审核案件、当“职业被告”之外,她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讲法制课。西安铁路公安局、西安铁路运输管理局、原来的边防总队,都请她去讲过。因为课讲得好,她还获过全市公安机关法制大练兵的一等奖呢。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秦倩对美国法学家伯尔曼的这句名言十分尊崇。审核案件、当“职业被告”之外,她还有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讲法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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