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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根据原单位安排岗位变动到关联企业,原服务期协议是否应该继续履行?

2020-10-23董梅

工会博览 2020年27期
关键词:服务期蔡某违约金

职工提问:

2017年7月17日,蔡某入职A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同时,双方签订了《培训服务协议》,约定蔡某参加管培生项目的培训,培训期间的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均由A公司承担,蔡某自培训结束之日起需为A公司服务三年。双方还约定,如因王某个人原因在服务期内辞职的,A公司有权要求蔡某按比例退还相应培训费用。

2017年7月24日,根据A公司的安排,蔡某赴外地参加为期五个月的培训,并顺利结业开始为A公司提供服务。2018年10月22日,蔡某与A公司、B公司(系A公司的关联企业)签订了三方协议,约定蔡某由A公司转至B公司工作,劳动合同主体发生变更,蔡某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与B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三方未对服务期进行约定。

2019年1月14日,蔡某向B公司提出辞职申请,明确因个人原因与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随后,B公司以蔡某违反服务期约定为由提出赔偿请求。蔡某提供了三方协议,明确约定“双方约定解除双方协议互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互不通过任何渠道向对方主张任何费用、补偿及赔偿”。

请问,蔡某需要向B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金吗?

劳模解答:

就本案而言,蔡某不需要向B公司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蔡某与A公司约定了服务期,且约定了违反服务期的违约金。但是由于蔡某与A公司、B公司签订的三方协议中,约定A公司与蔡某互不承担任何责任,互不主张任何赔偿,即A公司放弃了向蔡某主张包括服务期违约金在内的任何费用。

尽管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企业,但B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系不同的权利义务主体,因此B公司无权要求蔡某继续履行其与A公司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即无权要求蔡某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因此,服务期协议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不同法律关系主体签订的服务期协议不当然转让给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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