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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规范的现状及改进策略

2021-05-31黄小宾杨超

现代教育科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行为规范学校管理双一流

黄小宾 杨超

[摘要]课题组基于对137所“双一流”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规范的专门文件、大学章程以及其他文件的分析,了解了“双一流”大学对教师社会兼职管理现状。其中,“双一流”大学存在内容规定不清、教师社会兼职管理认可度不高,以及教师社会兼职合理引导缺乏等问题,阻碍了一流师资队伍的建设管理。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建立健全专门的管理规定、重视教师流动问题,以及制订教师兼职负面清单等改进策略,以进一步促进“双一流”大学的建设。

[关键词]“双一流”大学;教师兼职;行为规范;学校管理

[中图分类号]G451.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843(2021)02-0111-08

[DOI]10.13980/j.cnki.xdjykx.2021.02.020

“双一流”建设浪潮中体现的是对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迫切诉求,这要求各高校在顺应高等教育改革大势的同时要坚持开放竞争、动态调整,而建设一流大学以及一流学科离不开一流教师队伍的支撑。其中,大学教师社会服务的水平早已成为大学服务区域发展、提高组织机构社会声誉的“名片”,同时也是“双一流”大学战略建设发展的重要遴选条件之一。大学与教师之间存在着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当下,大学教师参与社会兼职兼薪活动,直接服务社会已然成为大学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但由于有限理性以及学术知识市场化等影响,大学教师社会兼职存在着诸如过度追求经济价值,忽视教学与科研等问题,进而产生一些负面影响。2018年颁布的《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则强调了教师社会兼职的规范性[1]。但宏观政策如何在高校尤其是“双一流”大学中得到贯彻落实,大学是否颁布相关文件来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从而推动学校管理,这都值得我们探讨。因此,通过对137所“双一流”大学教师社会兼职相关的文件进行分析与归纳,课题组发现其中尚有不足之处,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对策,进而促进一流教师队伍的发展,以提高“双一流”大学的核心竞争力。

一、“双一流”大学教师兼职行为规范的现实考量

高水平师资队伍是“双一流”大学动态建设的核心,其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但在分析137所“双一流”大学及人事处官网相关文件的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大学对其重视程度因校而异,有些大学专门制定文件来约束教师行为,而有些大学则只是在文件中简单地提及。基于大学间差异化的重视程度,我们将从以下3个分析维度进行审视与思考:大学章程、规定教师兼职行为的专项文件以及其他文件。

(一)大学章程规范教师兼职行为的主要特征

大学章程作为承接国家法律政策以及高校制度规定的关键节点,是一所大学内部各利益相关者必不可少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性文件[2]。大学章程对于规范校内各种行为提供保障与依据,而大学教师作为教学、科研、服务与管理等社会活动的主要承担者,其社会兼职行为理应受到大学章程的规范与保障。

课题组分析了137所“双一流”大学学校章程,其中大学章程中有明确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行为的大学只有13所(见表1),占“双一流”大学总数的9.5%。由此可知,章程建设中对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关注度还比较低。此外,在制定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大学章程条例中,有以下特征:第一,条例多是以“学校批准”为前提,且篇幅不长。第二,关于教师校外兼职规范内容趋同,条例话语笼统。除了东华大学、上海中医药大学明确规定实行校外兼职报告制度以外,均是“学校不批准,教师不得兼职”这类词句。第三,关于规范教师社会兼职的条例都在教职工义务规定范围内,许多大学章程并没有将“教师社会兼职”看作是教师的权利,更多地是倾向于义务方面。第四,出于责任冲突等原则考虑,接近一半的大学规定了教师不得擅自兼任实职,但除了上海中医药大学和四川农业大学以外,其他学校没有明确“不得耽误本职任务”的规定。

这些大学章程虽然明确提出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基本前提,但却缺乏对本校实际情况的考量与补充,没能很好地利用“大学法”的独特作用。此外,还造成这些大学章程因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容易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

(二)专门管理文件规范教师兼职行为的细则分析

除了上述提及的大学章程,许多“双一流”大学还颁布了专门的规定来约束教师社会兼职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大学章程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不足。各校之间关于规范教师兼职行为的专门管理文件内容都能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出发。比如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根据本校特色制定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从事军品型号研制与生产的管理规定》(2007年),以及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教职工经商办企业管理办法(试行)》(2017年)。此外,在许多“双一流”大学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专门文件中,文件颁布时间大多集中在2016—2019年这一时间段内,这与国家鼓励教师社会兼职、颁布一系列政策文件的做法相呼应(见表2)。而有些大学在2005年就已经颁布了规范教师社会兼职文件,这说明一些大学对于教师校外兼职行为的认识更为深刻,管理也逐渐走向制度化与规范化。

此外,为了更明晰地了解“双一流”大学对于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规定情况,课题组通过对比分析,发现各大学的专门规定中包含以下几个共同要素:兼职人员范围、兼职定义与前提条件、兼职的责任与义务、兼职时限与审批流程、违纪处理以及离岗创业。而结合表3进行分析,可获得一些具体信息:一是大部分“双一流”大学会結合自身实际出发,对于教师对象管理范围以及社会兼职行为定义进行界定,而兼职的前提条件大抵都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批准”,但明确“禁止兼职人员类型”的大学不多。二是各大学对于教师兼职时限的规定有所差异。有些大学侧重于考察教师每年兼职累计时长,如中国科学院大学;有些大学则倾向于规定教师每周的兼职时长,如北京大学;还有些大学将两者结合起来综合使用,如湖南大学。但我们也可看到有些大学对于兼职时长具体规定的缺失,不利于其提高执行管理的可操作性。三是在审批程序上,虽说大部分大学都标明出来,但其中的详略却有所不同。有些大学审批流程会更为详细,如浙江大学;而有些大学则会简单规定,如北京大学。四是在“是否允许教师社会兼职使用学校资源”上,大部分的大学原则上是拒绝的,但确需者可向学校申请。而又因教师社会兼职多属于个人行为,所以教师不能利用或者损害学校名称、标识等无形资源。

值得注意的是,表3中有4所大学规定中对社会兼职分类,如浙江大学划分为学术组织兼职、社会公益兼职、企事业单位兼职三类[3]。而湖南大学制定的《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的若干规定(暂行)》(2011年)明确地将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类型划分为鼓励型、限制型以及禁止型三类,对于如何规范教师校外兼职行为有了更深入的尝试[4]。而对于教师校外兼职活动类型进行明确地分类规定,有利于化解教师社会兼职中出现的或者潜在的冲突,但许多大学却没能重视这一点,进而增添后续管理工作的负担。

此外,有些大学并没有制订以教职工为主体的社会兼职管理规定,而是将管理范围缩小到以领导干部作为主要管理对象,如中国石油大学(北京)、西南财政大学、长安大学等。也有些大学双管齐下,既制定教职工校外兼职管理规定,又制定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办法,如哈尔滨工程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等,不过这种情况相对较少。总而言之,对于教师校外兼职管理办法规定越明晰,越有利于各高校对本校高层次人才队伍的管理与规划,进而推动本校长期建设。

(三)规范教师兼职行为的其他文件编码归类

在分析137所“双一流”大学教师社会兼职管理相关规定文件时,除了大学章程以及专门管理文件以外,还存在着涉及规范教师兼职行为的其他文件。在这一类管理文件中,规范教师社会兼职内容不仅占比篇幅少,而且也不是规定文件的主要目标之一。但由于这类型文件在“双一流”大学规范教师社会兼职的管理文件中数量占比最大,因而根据文件名称中所包含的关键词进行编码归类,可将其划分为常见的10个部分(如表4所示)。而有些大学关于教师社会兼职行为规定涉及到两个或者以上的编码类型时,说明教师社会兼职管理可从不同途经进行规范,如江南大学、河北工业大学等。

其中,涉及到“师德”“考勤”以及“处分”关键词的文件数量居多,而“师德”更是如今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过多的社会兼职行为容易导致大学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并由此影响其教学、科研与管理工作,进而导致一系列不良后果。而教师的行为活动又深刻影响着其学生、院校及其服务的区域,因而师德师风教育应该贯穿教师社会兼职及其职业生涯全过程,树立典型榜样以及突出规矩立德。但仅仅制定并非以规范大学教师社会兼职管理为主要目的的规定文件,并不足以合理地引导教师社会兼职,从而发挥其促进大学建设的正向溢出效应。

二、“双一流”大学教师兼职行为规范的问题诊断

“双一流”大学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规定文件类型看似众多,但我们也不能忽视有些大学对于教师校外兼职行为缺乏具体管理规定,以及重视程度不够等不足之处。尤其是在5年一周期的“双一流”建设这一高等教育改革大背景下,这些不足之处容易衍生出许多问题,从而制约“双一流”高校发展及高水平师资完善的前进步伐。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管理问题亟待我们对其进行思考。

(一)大学教师兼职行为规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

在137所“双一流”大学相关规定实际分析中,除了部分大学设有访问权限而无法获取相关文件资料以外,仍然有至少1/3的“双一流”大学对于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缺乏具体详细的管理文件,或者没有相关管理规定文件。其中,“一流”学科的大学占比远多于“一流”大学。这导致规定在具体实施时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从而影响学校管理效果。这种模糊性可从3个方面进行探讨:一是学校相关规定缺乏系统性。在许多“双一流”大学关于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管理规定中,只是简单地说明“唯有学校批准,教师方可校外兼职”,但却没有制订与之相配套的管理条例,比如具体的审批流程以及兼职公示监督等。二是学校相关规定缺少分类。在美国,许多高校将教师校外兼职类型划分为无须批准的、存在冲突须批准的,以及禁止从事的3大类兼职活动,而这3类兼职活动下又进行了细分[5],这为教师从事兼职活动类型设定了界限,规定了教师社会兼职的选择性。但国内许多“双一流”大学的相关管理规定却很少明确提出教师社会兼职活动应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三是学校相关规定缺乏独立性。在“双一流”大学相关规定的过程中,专门的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管理规定文件数量远远少于其他规范教师兼职的规定文件。众多大学通常将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条例放在“师德”“考勤”及“处分”命名的文件中,内容简略,且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只是其中的一个章或一条,并非是该类文件的主要目标。而缺乏专门独立的规范性文件,将导致学校管理过程中规定实施的模糊性。此外,从长远而言,倘若高校无法将规范教师社会兼职管理规定进行“系统化”处理与“类型化”区分,将不利于调动教师从事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及自觉性,进而影响“双一流”大学与区域协同发展机制的建设,从而阻碍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

(二)“本校教师校外兼职”与“校外教师本校兼职”的认可程度不一

高水平的师资队伍是大学动态竞争的核心要素。师资队伍层次水平深刻影响着大学的社会声誉及院校间的学术排名,这种影响在“双一流”大学排名中尤为重要,因而众多“双一流”大学除了重视校内一流师资的建设以外,还纷纷聘任其他知名高校的教师兼课兼薪,同时也出台一系列相关的管理规定及文件。最常见的就是各大学章程中对于教职工义务的明确规定,如清华大学的“兼职教授在本校工作期间,依法享有相应权利与义务”[6]。此外,还有许多聘请校外教师兼职担任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老师、规范兼职教师行为的相关文件。

诚然,“双一流”大学聘任校外教师兼职从事本校的教学科研等工作,有利于增加校内资源,弥补高水平师资不足等优势。但教师流动并非只是单方向的行为活动,它是双向流动的过程。校外教师在本校兼职。本校教师也可到校外兼职。大学教师兼职行为属于“输出”还是“输入”,是相对于其所属组织机構而言的。在应然上,“本校教师校外兼职”和“校外教师本校兼职”都是人力资源的知识流动与价值增值过程,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减少人力资源的闲置率;但在实然上,“本校教师校外兼职”在许多大学管理者的认知中属于本校教育资源的流失,不仅不利于本校人才培养以及教学科研活动的开展,同时还会增添额外的行政管理及审批工作。因而许多“双一流”大学不太赞同本校教师校外兼职,并以各种管理文件进行规范和限制,与之形成对比的是,校外教师本校兼职这一现象则受到欢迎与支持。各大学重“输入型”而轻“输出型”大学教师兼职行为这一认知,不利于大学间形成良好的教师流动循环。此外,对于大学教师校外兼职行为的认可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会抑制教师学术探索的积极性,不利于教师在社会实践中检验自己的成果。倘若大学并不能很好地平衡两种教师兼职行为的管理,那么,得不到有效重视的一方,有可能会产生消极的工作态度,甚至可能会导致人才的直接流失。

(三)对教师社会兼职管理侧重于“限制禁止”,而非“鼓励引导”

在“双一流”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规定分析中,我们也辅之以国家政策作为参考。从1985年至今,国家本着“尊重人才,释放知识活力”的原则,支持和允许大学教师社会兼职兼薪行为,借此希望促进教师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共赢,因而颁布了诸如《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2016)《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7)等文件。虽然不同时期的国家政策态度会因大学教师的角色判定不同而有所差异,但支持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已成为我国的共识[7]。至于如何制订详细规定,推动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管理落实到位,则需要各大学进行规划与思考。然而许多“双一流”大学的相关政策配套细则还较为欠缺,大部分的大学没有制订详细且专门的管理文件来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只是在其他文件中稍有提及。此外,基于利益冲突视域的思考,“双一流”大学对教师社会兼职管理更加侧重于“限制”或者“禁止”,而非“鼓励引导”。如华东理工大学的《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2018年)则主张,擅自从事兼职行为,进而影响本职工作的教师应受到处分[8]。这种条例规定并非个别“双一流”大学所有,它更多地传递着许多“双一流”大学管理者的潜台词:教师应该专心从事本职工作,不应该社会兼职。而在“鼓励引导”方面,许多“双一流”大学在缺乏具体的管理规定及经验的前提下,仍然对于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持有一种微妙的利益冲突思维,能深刻认识到教师社会兼职所带来的积极影响并加以鼓励引导的为之甚少。

三、规范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改进路径

(一)贯彻落实具体的管理规定,辅之专门规范的管理制度

国家政策文本颁布后关键在于贯彻落实,后续的学校管理环节则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将国家政策导向转化为可操作的、具体的管理规定,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管理规定才算走完“最后一公里”。而颁布专门管理文件的意义就在于“有理可依”和“有法可依”。大学章程因其篇幅及审批时长等原因,不便于制订详细的规范教师校外兼职行为的条例,这就需要相关专门的学校规范文件进行补充。其中,专门的学校规范文件应该包括教师社会兼职“类型化”、兼职时长(周/月/年累计时长)、兼职的权利与义务、具体的审批流程,以及违纪处理等5方面的内容,这是规范教师社会兼职行为应当加以考虑的关键因素。

此外,专门的规定需要辅之以一定的制度来支撑,才会使得规定更加稳定。而制度的制订也应该贯穿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全过程。一是完善社会兼职向本单位报告制度。其中包括兼职类型、单位、时长、收入等细节,学校同时做好登记与备案。二是制订兼职公示制度。如今许多“双一流”大学官网上有“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公示情况”这一板块内容,但唯独缺少大学教师社会兼职公示情况。公示制度有利于教师自我规范兼职行为,同时也有利于学校监督与防控风险的产生,使得管理更加明晰化。三是建立利益回避制度。美国大学对于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管理规范,其最核心内容就是不得违反“责任冲突”或“利益冲突”[9]。同理,“双一流”大学教师应该自觉遵循利益回避原则,在社会兼职活动中,倘若出现有损大学既得利益或者社会声誉的不良行为,大学教师应该以大学为主,主动回避相关的利益冲突风险。此外,除了主动利益回避以外,还应该完善依据申请回避以及强制回避等其他方式。以上制度应该贯穿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全过程,同时通过具体且专门的管理规定文件为教师划清权责边界,有利于学校更好地尊重人才,为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管理服务。

(二)深化教师社会兼职管理意识,重视教师双向流动

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可看作是知识的流动与传播,而知识链的流动会促进知识价值的增值。这一行为对于教师与学校、用人单位有着不一样的意义。对教师而言,流动是大学教师追求其最佳工作效用的理性判别与行动过程。无论是校内教师校外兼职,抑或是校外教师校内兼职,只有流动后的工作状态优于目前的工作状态,或者是对于目前工作状态满意度不高,那么大学教师则会做出流动的选择,反之亦然[10]。而对学校而言,教师流动应该更加优化组织整體功能与层次结构,从而实现效益最优化。无论是校内教师校外兼职,或者是校外教师校内兼职,教师的双向流动对于大学目前的发展状态都会有所改变。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利于优化整体教师队伍的实力,但输出高层次人才同样也是促进学校与其他用人单位及区域紧密联系的重要办法,其有利于提高“双一流”大学的社会声誉。教师校际间流动同样也会促进区域高校整体实力的协同发展。

因而高校理应深化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管理思想,重视人才的双向流动。同时也应该秉持着两条原则:一是多关注本校教师工作状态,给予适当的人文与物质关怀。本校教师校外兼职这一现象背后说明教师对于目前的工作状态不满意,或者流动后自身的工作更加优化。对于前者,学校管理者应该从教师的薪酬绩效、工作环境、考核等多方面去思考相关制度是否需要调适;对于后者,则应该落实教师社会兼职管理相关规定,制订专门的规范条例,让教师流动更加有序。二是处置教师双向流动问题不可重此失彼。重视外部人才引进的需求却抑制内部人才社会服务的需求,这种态度偏向不利于本校教师队伍建设,因而在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管理中,应该对教师双向流动问题给予同样重视,鼓励合理的教师流动。

(三)制订“社会兼职负面清单”,释放教师社会兼职活力

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行为发生既有社会诱因影响,又有自我需求的影响。国家政策对于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态度从“严格规范”到如今的“允许、适度”,表明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规范逐渐合理化与科学化,而教师社会兼职行为也符合学术资本化的现实需求。因而对于大学教师社会兼职行为的管理,不能再像以往一样“堵而不疏”,合理引导显得更为重要。但对于学校管理而言,合理引导教师社会兼职行为应该有个“适度”原则,即并非所有的教师社会兼职行为都要一一管理,而应采用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相比于目前许多“双一流”大学制定的正面管理清单模式而言,负面管理清单模式更有利于释放教师社会兼职活力。许多大学明确要求教师只能教学科研,严格禁止教师参与社会兼职活动,或者只是鼓励教师从事非实质性或者公益性的兼职活动,但对于规定以外的“空白地带”则缺乏清晰界定,不利于提高學校管理效率。此外,明确规定教师只能从事什么兼职活动,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师的积极性。而教师社会兼职负面清单带来最大的变化是,对于社会兼职行为的“空白地带”进行合理地利用,即限制禁止教师社会兼职行为不应该做什么,而不是限制兼职教师应该做什么。这对于学校管理而言,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学校管理对于教师自主行为的不当干预,促进教师社会服务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学校管理更加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管理效率。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印发《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通知[EB/OL].http://www.moe.gov.cn/srcsite/A10/s7002/201811/t20181115_354921.html,2018-11-14.

[2]赵小焕,眭依凡.一流大学教师权利特征及其反思:基于大学章程的文本分析[J].江苏高教,2019(12):77-84

[3]浙江大学.教师校外兼职管理试行办法[EB/OL].http://one.zju.edu.cn/file/14741d67-d116-467a-aff6-5f287d83de88,2019-9-9.

[4]湖南大学人力资源处.关于教职工校外兼职的若干规定(暂行).[EB/OL].http://rsc.hnu.cn/info/1015/1205.htm,2011-03-29.

[5]姚荣.保障与限制之间:高校教师兼职活动的法律规制研究[J].教育学报,2018(3):65-80.

[6]清华大学.清华大学章程[EB/OL].http://www.tsinghua.org.cn/publish/alumni/4000386/10090326.html,2016-03-03.

[7]黄春建,刘梦华,张雅静.论高校教师兼职兼薪行为的正当性[J].山东高等教育,2017(4):59-66.

[8]华东理工大学人事处.华东理工大学教职工处分暂行规定[EB/OL].http://personnel.ecust.edu.cn/_t226/2018/1214/c7470a83894/page.htm,2018-12-14.

[9]唐丽萍,梁丽.美国大学教师兼职活动的规范及其启示[J].高等教育研究,2015(6):102-106.

[10]段从宇,伊继东.高校教师流动的本质内涵及合理性判别[J].高校教育管理,2019(3):89-95.

(责任编辑:刘增石)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of Social

Part-time Behavior Norm of University Teachers

——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Relevant Regulations of 137 “Double First-class” Universities

HUANG Xiaobin ,YANG Chao

(Yunnan Normal University; Kunming, Yunnan 650500, China)

Abstrac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137 “Double first-class” universities' special documents, university statutes and other documents of teachers' social part-time behavior norms, this paper reveal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eachers' social part-time management in “double first-class” universities. Among them, the existing deficiencies of “double first-class” universities, such as unclear provisions on existing contents, low recognition of teachers' social part-time management, and lack of reasonable guidance for teachers' social part-time work, thus hinder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process of first-class teachers. Therefore, in order to further promote the construction of “double first-class” universities, some countermeasures are put forward, such as amending specific and special management regulations,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the problem of teacher turnover, and making a negative list of part-time teachers.

Key words:  “Double First-class” University; part-time job for teachers; conduct code; school mana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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