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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形式的演变

2021-05-31曹宇欣

水运管理 2021年4期

曹宇欣

【摘 要】 为使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中的网状责任制和统一责任制更好地应用于实践,分析现有的国际多式联运公约、规则,以及我国国内法对责任形式的规定,并从演变过程中提炼出对我国多式联运法律制度的借鉴意义。我国国内无需单独制定一部专门的多式联运法律,应将更多的关注放在如何与国际多式联运规则进行衔接及协调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冲突上。

【关键词】 多式联运;统一责任制;网状责任制;海商法

1 国际公约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赔偿责任形式的规定

目前国际上有关多式联运的国际立法主要有《1980年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国际商会(ICC)颁布的《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与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联合颁布的《1991年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国际商会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以下简称“《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①、200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颁布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这是一部有条件的即必须包含海运因素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以下简称《鹿特丹规则》)。

(1)《1973年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规定了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为经修正的网状责任制:当知道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时,应强制适用于该运输区段的任何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或者当无上述强制适用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但多式联运单证上载明某一国际公约的规定将制约发生货损的运输区段中所进行的运输时,则适用该国际公约的规定;当不知道货损的发生区段,或者当知道货损的发生区段但没有相应的国际公约或者国内法可供适用时,则适用该规则对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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