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刑事主体资格的冷思考
2021-05-30张皓然
艺术科技 2021年23期
关键词:人工智能
摘要:面对人工智能是否享有刑事主体资格的争议,需要冷静而理性地看待。文章在理性分析人工智能本质属性的基础上,结合对其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并综合考虑技术发展的可能性,进而明确无论从可能性还是可行性的角度,人工智能都不具有刑事主体资格。作为二次保障法的刑法,在当前民法尚未有法律条文能对人工智能追责处罚的情况下,仍应固守谦抑本性。
关键词:人工智能;刑事主体;刑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9436(2021)23-0-03
1 问题的缘起
相较于数十年前,目前的人工智能衍生出的智能扫地机、无人汽车等产品走进了千家万户,给人类带来巨大的便利。然而,事物的发展往往具有两面性。人工智能虽然在减轻人类劳动压力和提高人们的工作、生活效率方面不断显现出积极的一面,但其技术弊端也日趋明显。据相关记载,第一起有考证的人工智能犯罪事件发生于日本,人工智能设备误将站立的工人当成钢板割裂致死[1]。近年来,随着无人驾驶汽车致命事故的发生,人们对人工智能安全性的疑虑逐渐加深,人工智能的未来发展走向引发了不同部门的热烈探讨。2017年,沙特向全世界宣布授予机器人Sophia该国公民的身份,该行为无疑再次激起了有关人工智能的讨论,特别是关涉人工智能的主体地位的讨论。人们不禁有些担忧,按这一发展趋势,未来人工智能是否会与人类“平起平坐”,甚至会挣脱人类的控制与束缚,反向报复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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