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 Tok争议中的美欧数据治理路径差异研究*
2021-05-29赵海乐
情报杂志 2021年5期
关键词:信息
赵海乐
(吉林大学法学院 长春 130012)
1 缘起:Tik Tok在美欧投资法律障碍实不相同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国际经贸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新冠疫情背景下,数字经济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国家间争夺主导权的博弈也势必更加激烈。此种博弈既可以体现为规则博弈,如欧盟于2018年正式生效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就是其界定全球数字贸易规则的一次重要尝试;也可以体现为微观层面的市场争夺,如限制外资进入本国数字贸易市场或扶持本国企业争夺世界市场份额。最为典型的例子,是Tik Tok全球投资所遭遇的法律障碍。2020年8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着手对字节跳动在2017年对美国音乐类短视频应用Musical.ly的收购进行调查;2020年8月6日,特朗普政府又先后针对Tik Tok和微信发布交易禁令。此禁令的实施意味着从2020年9月20日起,Tik Tok和微信在美国的业务将无法继续进行。与在美投资类似,Tik Tok在欧洲的投资也同样一波三折。2020年6月,欧盟正式启动对Tik Tok在欧洲投资的数据保护安全性审查。此次调查缘起于对Tik Tok未成年人数据保护的质疑,但随后规模和范围逐步扩大至综合性审查。
表面上看,上述种种事件似乎意味着以Tik Tok为代表的中国互联网企业“出海”连续受阻,我国国内相当一部分媒体也将两起事件相提并论。然而,从国际经济法的视角来看,Tik Tok在美欧所遭遇的法律障碍全然不同:美国政府2020年8月禁令的法律依据为《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而对Tik Tok并购Musical.ly的调查则是外资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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