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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的天价罚单
—— 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

2021-05-20

人民之声 2021年4期
关键词:反垄断法支配反垄断

徐 嵩 程 操

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出国市监处〔202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阿里巴巴集团因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82.28亿元罚款。

阿里巴巴天价罚单案不仅是中国互联网领域认定垄断行为成立的第一案,其处罚金额更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近十三年以来反垄断执法案件处罚金额的最高纪录,堪称“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我们常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阿里巴巴天价罚单案让我们更加清楚地认识到,互联网行业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滥用市场支付支配地位行为立案调查。期间,国家市场监督总局进行了现场检查、调查询问,对平台内经营者和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展了广泛地调查取证,运用技术手段对案涉证据材料进行了大数据分析,组织专家深入分析论证,并多次听取阿里巴巴集团陈述意见,历时约4个半月,最终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互联网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并且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调查过程与处理结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的相关规定,并结合阿里巴巴集团财务报告、总裁会会议纪要、内部钉钉群聊天记录、工作总结、相关人员调查询问笔录、电子邮件、与部分平台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以及国家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第三方机构统计数据等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互联网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漫画/赵晓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过调查查明,阿里巴巴集团自2015年以来为限制其他竞争平台发展,维持、巩固自身市场地位,禁止平台内商家在其他竞争平台开店和参与促销活动,实施“二选一”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终对阿里巴巴集团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即182.28亿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制作《行政指导书》,要求阿里巴巴集团全面整改。

案件分析

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互联网零售平台服务市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是本案的第一个焦点问题。阿里巴巴集团的行为如何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本案的第二个焦点问题。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从平台收入、平台商品交易额来看,阿里巴巴集团的市场份额超过了50%,近五年来市场份额均十分稳定;阿里巴巴集团在服务价格、流量和销售渠道等市场要素方面有非常强的市场控制能力,同时拥有数据、算法、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和雄厚财力,为其进一步巩固了市场地位,使得平台内经营者在交易上高度依赖阿里巴巴集团,消费者用户粘性非常强(消费者跨年度留存率达98%),形成了显著的跨边网络效应和锁定效应。

同时,由于网络零售服务平台的搭建需要投入巨额的资金、人力、物力和技术服务等,建设物流、支付、数据、服务等为一体的完整体系,市场进入难度越来越大。阿里巴巴集团在物流(如菜鸟联盟)、支付(如支付宝)、大数据、云计算(如阿里云)等领域内的统筹规划,使得其在网络服务、物流服务、支付服务、数据流量服务等关联市场内的生态化布局日益完善并日趋强大,这反过来进一步巩固其在网络零售服务市场的强大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关于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因素的规定,以及第十九条关于市场份额的认定,阿里巴巴集团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上的份额已经达到二分之一以上,而且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因此阿里巴巴集团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通过协议或者口头方式禁止平台内的部分核心商家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参加促销活动,对于违反该规定的商家采取减少促销活动资源支持、建立“灰名单”制度取消参加促销“双11”“618”等促销活动资格、搜索降权、终止相关合作、减少消费者关注度等处罚措施进一步保障“二选一”行为的实施,属于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方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其实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政处罚还有没收违法所得,而且罚款的比例是1%-10%,本案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并未披露其违法所得、亦未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比例相较于此前“高通案”(本案之前我国反垄断最高罚款记录)的8%,可以算得上是从轻处理了。

2020年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此后先后公布数十起互联网领域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件,到如今的阿里巴巴天价罚单案,互联网领域内的反垄断执法可谓是风头正劲。

中国的互联网经济发端于2012年,很多互联网平台在发展之初锐意进取、不断创新,覆盖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为国民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是一些互联网平台做大做强成为行业巨头后,为了巩固自身优势、占据市场份额,挟垄断之势挤压中小企业的发展空间、使得中小企业生存环境日益恶劣,最终破坏了市场的良性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伤害到我国实体经济的发展。

从阿里巴巴天价罚单案的处理结果来看,惩罚和打击互联网经济不是目的。我们需要思考的是,互联网企业(尤其是头部企业)如何调整自己的定位,重新认识到其存在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国民经济的发展。即便是在互联网行业新兴之初,我国反垄断执法也曾经表明过“执法是有底线的,尤其是涉及算法、技术手段达成垄断协议,就绝不允许”这一坚决态度。

在我国实施近十三年的反垄断法已被纳入立法工作计划,将迎来修订,如何实现我国互联网经济与整体经济的互赢共处,或许是反垄断法在互联网行业反垄断方面需要思考的问题。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阿里巴巴集团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够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在收到处罚决定后更是立即发文表示服从决定并将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合规体系建设,立足创新发展,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随后百度、京东、美团、字节跳动、滴滴、盒马鲜生等三十余家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社会公开《依法合规经营承诺》。这些事实均表明,我国的互联网企业正在为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平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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