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升自治区税务机关社保费征管能力的思考与建议
2021-05-20王冬梅
内蒙古统计 2021年1期
○文/王冬梅

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获得感离不开健全的社保体系,其基石是社保费征收环节,必须针对社保费征收实践中的堵点难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健全法规体系,综合治费体系,为社保事业发展提供科学有效的制度保障。
一、自治区社保费征管现状
(一)社保费征收历程
1999 年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城镇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将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委托地方税务部门代征,开启了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模式。为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自治区政府在1999 年和2000 年陆续颁布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缴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将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并在文件中明确全区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税机关负责征缴。2003 年,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出台颁发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明确全区工伤保险费由自治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区工伤保险工作,由税务部门统一代征,进一步扩大了社保代征范围。2007-2018 年,全区社保费相关制度逐步细化完善,期间制发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诸多规定办法。2018 年,国家出台政策,要求全国范围内社会保险费都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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