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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文本的形成及在基层司法纠纷成案中的功能

2021-05-19牟军,薛鸿

思想战线 2021年3期
关键词:法律文本

牟 军,薛 鸿

引 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案件受理制度提出“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的总要求,明确了当代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举措在于:将法院的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下,立案登记制的确立顺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改革。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要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司法制约监督,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1)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leaders/2020-11/17/c_1126752102.htm。法院系统推行的立案登记制,无疑是这一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这一制度改革在基层司法中似乎被理解为只要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就应不设前提地登记立案,从而将纠纷纳入法院的审判程序。对此,已有学者明确指出,我国关于案件受理设定的法律条件表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仍然是需要筛选的,而疑难、复杂、敏感的案件又是法院谨慎对待的案件类型。(2)吕 方:《叩开法院之门——中国立案法治化研究》,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年,第161页。同时,法院尚需对纠纷的立案管辖权进行实质审查,以确定案件能否受理等问题。而事实上,通过观察我国司法的运行过程,尤其基层民事纠纷中法院立案的过程可以发现,已有的讨论中忽视了立案前的一个重要环节,即立案前的纠纷成案问题。从先后顺序上说,立案是对已成案的纠纷,按照相应要求纳入法院审判程序并加以实质处理的诉讼起始形态,是把纠纷从内容和形式上向正式化、规范化和法律化进行转化的过程,即包含了“纠纷—成案(形成案件)—立案”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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