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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利转贷权力腐败特征及其治理
——基于103个裁判文书数据

2021-05-19王

法制与经济 2021年11期

王 译

一、问题的提出

高利转贷罪是金融领域刑事犯罪罪名,1997年设立并适用至今。因公职享有的良好信贷资质或领导岗位形成的借贷便利,公职人员能够轻易获取贷款,并通过转贷他人以牟利。本质上,公职人员进行高利转贷是使用公权力取代市场以配置贷款资源,是一种新型腐败行为[1]。高利转贷权力腐败,指公职人员为了谋取私人利益,利用公职身份享有的良好声誉及权力影响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并以高利转贷他人的行为,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贷款资源分配的不公平。

高利转贷是一种新型的腐败形式,目前对这一现象的反腐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都缺乏活力和创造性,适用性不强,理论研究存在发文数量整体偏低、研究不成体系、缺乏交流与合作等问题[2]5。目前的研究集中于高利转贷的适用情况、罪名辨析及刑法规制方面。具体而言,包括分析高利转贷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3][4],梳理高利转贷罪与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之间的关系[5],探讨高利转贷罪“去罪化”的必要性[6][7]。至于公职人员的高利转贷行为,姚万勤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高利转贷犯罪的主体以商人和公职人员居多,因为二者具备较强的还款能力[8]。

由于高利转贷腐败行为无法被直接观察,难以获取大量的一手资料进行实证研究,较多学者通过自建数据库和筛选新闻报道的方式展开研究。钱周伟收集了2010—2019年“80、90后”官员腐败的新闻报道,勾勒其群体性特征,指出市场观念的侵袭、政治生态的不纯洁、社会思潮的影响等是“80、90后”官员的腐败成因[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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