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综述*
2021-05-19庞婧王见孙翔
林草政策研究 2021年4期
庞 婧 王 见 孙 翔
(1 西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昆明 650224;2 济南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 济南 250200)
森林资源是地球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有效管护、治理与利用,是守护绿水青山,实现“金山银山”的重要基础。为保护森林资源,我国依据“用材林消耗量必须低于生长量”及“合理利用、永续经营”的原则,将采伐限额设定为“森林可承载的最大采伐额度”[1],建立起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其目的是促进各林业相关主体在保护利用森林资源的过程中正确处理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经济利益和生态效益的关系[2]。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实施初期,我国森林资源实现由负增长向正增长的转变,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局面得以扭转。我国自1987年开始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并一直持续至今。在此期间,林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主体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发生了巨大变化,木材的加工利用方式因科技进步实现了从粗犷加工向精细利用的转变,人们对森林资源的关注也逐渐从注重经济价值转移到经济和生态价值并重。在新的历史时期,面对经营主体、木材加工利用方式变化的新格局,如何做到在发挥森林资源生态保护价值属性的基础上,更好实现林木的经济价值,需要对森林采伐限额制度进行研究。本文将梳理和总结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起源与变迁、制度效果、现存问题及改进方式,以期为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优化研究提供参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