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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

2021-05-18杜修品于龙

中国防伪报道 2021年1期
关键词:对策研究

杜修品 于龙

摘 要:新型犯罪日益猖獗,治理研究亟需加强。以消费返利为表现形式的网络传销活动借助互联网技术呈蔓延状态,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兼具职责与使命,在调研实际情况后为更好实现治理需要明确传销模式、准确分析特点、把握案件办理难点,并通过对电商行业实现宏观性战略研判、加强涉案资金的分析与查控、强化信息技术在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新型犯罪案件中的应用,以总结治理对策。

关键词:新型犯罪治理;网络传销;消费返利;对策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untermeasures of the 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rime of consumption rebat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new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DU Xiu Pin 1 YU Long 2, 3

(1China Criminal Police College, Shenyang, Liaoning, 110854; 2Department of public security of Liaoning Province, Shenyang 110032, Liaoning Province; 3Sichuan police law enforcement Research Center, Luzhou, Sichuan 646000)

Abstract: New crimes are becoming more and more rampant, and the research on governance needs to be strengthened. With the help of Internet technology, online pyramid selling activities in the form of consumption rebate are in a state of spreading, which has a strong social harmfulness and seriously disrupts the order of market economy. The economic crime investigation departmen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has both responsibilities and missions. After investigating the actual situation, in order to better realize the governance, it is necessary to clarify the mode of pyramid selling, accurately analyze the characteristics, grasp the difficulties in handling the cases, and realize the macro strategic study and judgment of the e-commerce industry, strengthen the analysis and investigation of the funds involved, and strengthen the application of information technology in the consumption rebate network pyramid selling new crime cases To sum up the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New crime governance; Network pyramid selling; Consumption rebate; Countermeasures

引 言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蓬勃兴起,平台多广泛使用消费返利的促销手段,向消费者返还现金或代金券,有效促成二次购物的实现,为平台创造更多的利润。然而,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发展中的电子商务为载体,借以“消费全返”“消费返利”的名义进行传销犯罪活动,一旦其资金链断裂,必将造成参与人员资金损失,严重影响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强的社会危害性。新型网络传销平台按照层级发展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并且复制能力惊人、群体裂变迅速、人员规模庞大,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开展消费返利类行网络传销犯罪治理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新型犯罪概述

(一)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新型犯罪的概念界定

消费是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消费返利最早由美国德士特·耶格提出,耶格认为:“一个公司销售业绩的提升不仅要依靠公司的整体的销售能力,还要将团队自身的消费作為提高公司销售业绩的内在驱动力,即著名的消费获利理论。”该理论一经提出,便在直销领域大放异彩。在我国消费返利机制的实际运行中,主要有收取入门费、发展下线、团队计酬的“消费返利”,不收取入门费、不存在团队计酬但发展下线的“消费返利”以及不收取入门费、不发展下线、不存在团队计酬的“消费返利”等三种类型。[1]合法的消费返利模式多见于电子商务企业中,具体是指消费者在向商家购物的同时,商家给予消费者一定的现金或代金券,用于下次消费时抵扣实用,其目的是通过让利销售商品,以激励消费者提升重复消费的欲望,从而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来购物,它不仅给消费者带来实惠与便利,而且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电子商务在带给我们便利的同时,也被一些非法经营者所利用,他们以“消费返利”承诺高额返利,实则是通过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的资金以扩充自己的资金池。消费返利类型的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者通过建立返利网站、开发少众APP、利用社交软件或与第三方网站合作等方式,以高额返利为诱饵,来吸引消费者注册成为会员,当消费者在网站的购物达到一定额度时,就会在一定的期限内获得高额或全额返利,与此同时,当新注册的会员成为老会员时会获得发展下线的资格,当其发展的下线在平台购物时,老会员也会获得一定的返利,其经营模式得以维持完全要依赖不断注册的新会员,当新注册的会员饱和时,这种经营方式将难以为继,最终骗取消费者的资金,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二)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新型犯罪的模式分类

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所返给消费者的钱款并不是商品本身的利润,而是新注册会员所缴纳的会费或新会员购买商品所付的钱款,无论犯罪行为人以何种形式伪装,都无法改变此种传销犯罪骗取财物的本质,但根据其犯罪手法不同可将消费返利型传销犯罪模式分为以下三种。

1.消费全返模式

犯罪行为人通过搭建网站平台或与第三方网络平台合作,打着“消费多少,返多少”、“你消费,我买单”等旗号,以全额返利为诱饵,误导消费者在网站购买其商品。其运作模式如下:消费者在网站老会员的邀请下注册成为购物平台的会员,新注册的会员需要在网站购买商品才能获得返利资格,当新注册的会员购买商品后,购物平台会从商家获得10%到20%的佣金,同时购物平台会给老会员一定的报酬,并承诺在较长的周期内会将新注册会员的消费款全部返还。平台所能获得的只有商家所给付的佣金以及少量的广告费,其远远不足以返还消费者的全额购物款,为了维持平台的经营,购物平台往往会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返还购物款并且会以平台返利的形式激励老会员不断邀请新的会员,只要有新的会员源源不断地在平台上购物,平台短期内就可以运营并不断扩充自己的资金池,一旦平台的会员数量饱和,平台将难以为继,浙江省金华市的万家购物是实施此种传销方式的典型案例。

2.积分返利模式

积分返利模式是指犯罪行为人以网站或手机APP网络商城的形式,以“消费返积分”“推广返利”等经营活动为名,吸引消费者注册成为会员,消费者若想获得积分就必须购买商品或缴纳高额的会员费,会员所得到返利的金额都是以其所处的层级和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依据,而平台所销售的商品往往与实际价值相差甚远,其仅仅作为传销犯罪的工具而已。以太平洋直购网为例,犯罪行为人创建购物网站和虚拟货币PV ,通过虚假宣传,吸引消费者免费注册为太平洋直购会员,会员入网购物或拉他人入网购物都会获得相应的PV积分返利,如果消费者的积分达到了1000PV则可成为平台的渠道商,并且可获得更高额的返利。其中渠道商共分十二级,会员可以通过缴纳7000元至7000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来获取不同层级的渠道商资格,为赚回自己所缴纳的保证金,会员只有继续发展下线或在平台购物。[2]为维持平台的运营,行为人只有用新加入会员的保证金来支付老会员的返利,此种运营方式在没有新会员加入后便会出现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项目崩盘。

3.微信分销返利模式

微信分销原本是一款以微信公众平台为基础进行二次开发的微信分销社交电商平台,其目的是帮助销售型企业和广大微商建立起完善的线上分销系统。但此种分销系統却被一些不法分子所利用,他们以社交电商的名义,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消费者关注其所建立的电商平台公众号或进入其微信商城平台,消费者在微商平台购买一定的数额的商品后即获得发展会员的资格,若新加入的会员通过前一消费者转发的链接购买了商品,前一消费者即可获得高额返利。这种“分销方式”的会员佣金的获得并不是以销售产品为基础,而是靠新的会员购买商品的钱款来获得的,消费后发展下线、多层返佣获利的模式,实质上就是变相的收取“入门费”和“团队计酬”。

二、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新型犯罪的特点

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是在传统传销犯罪基础上的变形,它既有传统传销犯罪的一般性共同特点,又因其借助于互联网技术和其特殊的运作模式,具有以下特点。

(一)运营方式的欺骗性

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在经营的前期阶段往往和合法的返利网站相同,先注册合法的网站,通过广告宣传等方式吸引顾客来消费,并按照合法的电子商务活动给予消费者一定的返利,等到消费者达到一定数量后,犯罪行为人便会以提供新的商品或服务的名义,承诺高额或全额返利,将传销的经营方式嫁接其中,至于前期合法的返利行为只不过是犯罪行为人绑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或迷惑大众的行为罢了。在返利方式上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由以往的直推、对碰等传统的网络传销返利方式向积分、虚拟币、股权等返利方式转变,这使得此种网络传销犯罪的犯罪界限更加模糊。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以发展电子商务的名义,在经营的过程中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相互交织,并且返利方式花样百出,使得此种网络传销犯罪具有较强的欺骗性,一般消费者很难将其与合法的返利网站相区分,导致一些消费者为取得返利不断在网站上购物或为传销网站发展下线会员,直到公安机关将违法网站查封才惊觉。

(二)返利宣传的诱惑性

为吸引更多的消费者,犯罪行为人会以“消费全返”“消费创富”“积分返现”等营销模式,借助于广告、社交软件、电商平台等向消费者大肆推广宣传。他们以“共享经济”“社群思维”“新零售”“社交电商”等为噱头,更有甚者打着“一带一路”“精准扶贫”等国家政策的旗号进行宣传,这些已经让消费者们眼花缭乱,再加上一些会员单位的粉墨包装,使消费者极易受骗蒙蔽。例如,花生日记称自己为社交电商会长单位,贝店推出的电商扶贫行动等。此外,犯罪行为人会将自己歪曲的“消费资本论”或“消费获利论”等理论通过视频直播等形式向其内部会员或消费者讲授,导致不明真相的消费者会对此信以为真,更加相信此种经营模式的真实性和持续性。宣传内容的诱惑性和互联网时代的高效推广,导致数以百万计的消费者成为了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的受害人。

(三)犯罪手段的多样性

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的推广方式不同于以往拉人头或自建宣传网站的形式,而是通过开发少众APP、社交软件等更加灵活、高效、成本更加低廉的方式,这些新型的推广方式打破了地域限制,使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更具传染性,短时间内便可借助于社交网络遍布全国。消费返利型传销犯罪的消费载体已由传统的保健品、生活日用品等商品向期货、期权、虚拟币、纯资金盘等演变,这些概念化、虚拟化的商品,不需要行为人提供实物,从而使犯罪成本大大降低。此外,参与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的人员不再以以往亲缘、地缘为关系纽带,其上下级之间而是通过网络交流形成以资金关联为关系枢纽的金字塔结构。在犯罪手段层出不穷的基础上,犯罪嫌疑人可能相互并不认识但依然可以基于同一犯罪目的形成稳定的犯罪团伙,并且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手段,同一犯罪团伙或同一团伙的不同成员可能参与数个消费返利型传销平台,其职业化特征也日渐显现。

(四)隐患风险的交织性

通过对一些消费返利型传销平台的股权穿透,发现有国有资产参股的情况,部分平台之间存在资金拆借关系,甚至部分平台的启动资金来源于中小金融机构或由上市公司注资,呈现出向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渗透的趋势,这些问题的存在大大加剧了风险隐患的传导性。一旦消费返利型传销平台“爆雷”,便极易引发连锁反应,这类平台涉及人员多、资金体量大,例如,“云联惠”一案涉及传销参与人员896万人与资金462亿元,如此庞杂的社会关系与大额资金必将导致资金链断裂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个别人员甚至企图建立非法维权组织,更有甚者一些传销参与人员被境外敌对势力所利用,攻击我国的政治体制,威胁我国的政治安全。在MBI传销案件中就发生了MBI传销平台参与人围堵马来西亚警察总署和我国驻马来西亚使馆的事件,影响极为恶劣。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不仅给金融机构、上市公司、实体企业带来隐患,而且其所带来风险已由经济领域向社会、政治领域蔓延,严重危害我国的经济秩序、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

三、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新型犯罪的治理难题

由于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新型犯罪具有组织形式的合法化、人员复杂多样化、证据存在的电子化等以往传销犯罪活动所不具备的特点,因而在侦查此类犯罪活动时存在案件定性难、证据获取难、资金查控难等难题。

(一)案件定性难

传销案件参与人员往往来自全国各地,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参与传销的人员经常不配合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开展工作,办案人员不能有效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同时,由于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形式,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办案思路、取证等方面往往禁锢于传统传销案件框架,缺少办理网络传销案件经验,容易造成案件积压与停滞。不仅如此,民警办案能力不足也导致相关案件定性困难。案件的准确定性是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本身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在定性上存在难点,这主要体现在罪与非罪的认定难和此罪与彼罪的区分难上。在打击网络传销的实际工作中,各地检、法机关对传销审核标准,法理认识不统一。对公安机关前期侦办的传销案件,检察院在批捕和起诉过程中证据规格要求有时不一致,尤其是对“三层三十人”取证标准,有的要求有相关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证明即可,有的则要求必须取满三十人的人证,否则不予批捕起诉,给打击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的组织者常常以经营电子商务为合法外衣,更有甚者其公司受到当地政府的政策扶持,在经营模式上,行为人往往與直销或单纯的团队计酬“打擦边球”,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相交织,这使得办案人员和消费者难以辨别。[3]不仅如此,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集资类的犯罪活动都是通过看似合法的经营活动以达到非法获取他人资金的目的,其在犯罪手法上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很难进行区分。

(二)证据固定难

证据是破获案件的前提和基础,在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案件侦办中由于该类案件跨区域性较强,使办案沟通交流不及时导致获取言词等证据较难。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中的广大消费者既是传销犯罪中的受害人也是传销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在侦查人员对他们进行询问时,因碍于情面或担心自己的既得利益受到损失,他们往往不愿配合或掩盖真相,给侦查人员的询问工作带来困难。此外传销犯罪分子的高流动性及陷入传销组织人员的不确定性,跨区域联动解救往往需要繁琐的协作程序,手续复杂,极易导致跨区域的证据丢失或被破坏。

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不再以集体生活、集中授课为表现形式,整个犯罪活动几乎全部在网络空间完成,其传播行为的虚拟化、层级关系存储的电子化使得电子证据的获取对侦破此类案件至关重要。但网络取证的技术条件还不成熟以及传销平台的后台数据的存储具有一定的时效性,一旦错过取证时机便难以获取,另外电子数据容易被篡改、删除,这些给办案人员的侦查取证工作带来重重困难。

(三)资金查控难

在收取消费者资金后,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组织人员多在自己控制的成百上千的公司账户和个人账户之间频繁转账,且资金与地下钱庄的其他非法资金交织在一起,这给“资金池”账户的发现和传销组织的资金脉络的梳理带来巨大困难。另外,随着网银、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网络传销组织的资金流转也出现了便捷性和高效性。网络传销组织成员之间多使用网银、第三方支付等方式进行转账,使资金能迅速在传销组织之间流转。除此之外,一些传销组织自己并不设立明显的“资金池”账户,而是委托地下钱庄或非法的第三方、四方支付平台进行收款和返利,以直销企业为例,市场监管部门在对直销企业的监管工作中的沟通协作无法对发现问题的企业提前进行风险处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结合直销企业的生产经营现状,对发生涉及违反直销规定的违法行为无法及时处置,资金查控也成为难题。这些新的支付结算渠道使网络传销犯罪组织的资金流转十分迅速,且有大量的资金流向了境外,给公安机关的追赃挽损工作带来了巨大困难。

四、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新型犯罪的治理对策研究

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是网络传销犯罪的新形态,与以往的传销犯罪活动相比具有鲜明的特点属性。犯罪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治理对策的制定与开展,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在充分把握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的运作模式和特点的基础上,从加强行业研判、涉案资金的分析与查控、传销后台数据的获取与研判、落地查控等四个方面开展防控治理工作。

(一)加强行业研判以建设预警平台

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平台资金体量大、涉众化趋势明显,一旦资金链断裂极易引发系统性风险,问题决定工作的方向,为满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求,应做好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的预防工作。犯罪活动自身的规律性决定了犯罪是可以被预测的,信息化时代强大的数据分析技术使这种在虚拟空间进行的犯罪活动变得可以预测。[4]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的预防需要由传统的经验主导向数据先导转型升级,充分利用大数据手段,全面提升治理的水平。[5]

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无论采取何种运营方式,都需要依托电商平台来发展推广,因此,要对整个电商行业进行行业研判,以筛选出涉嫌从事消费返利型传销活动的电商平台。目前我国市场上的电商平台主要有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许可经营的平台、未经备案许可经营的平台和国外的电商平台三类,针对此三类电商平台,应通过搭建情报预警信息平台,收集相关平台的行业数據,展开专门的情报信息研判。

首先,收集电商平台行业数据。针对经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许可的电商平台,公安机关应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网联部门,建立数据情报交流中心,将其涉及电商平台的行业数据纳入预警信息平台。针对未经监管部门许可和国外的电商平台,我们无法从监管部门调取其相关数据,但事物是普遍联系的,大数据时代的数据挖掘技术为我们基于互联网开源数据获取情报提供可能。

其次,公安机关应根据数据特征设置数据维度,在此基础上进行数据清洗。将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进行要素化提炼,并对每一要素特征进行多维度数据化描述或构建数据模型,从不同维度对所涉及的电商平台数据进行清洗,最终筛选出符合网络传销数据特征的电商平台。最后,对涉传电商平台进行情报研判。对于涉嫌从事传销犯罪活动的电商平台要采取监控措施并进一步开展分析工作,及时提取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线索,必要时可采取查控措施,做好事前预防工作。

(二)及时研判涉案资金流向并查控

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的最终目的是归集资金,且其资金体量大,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的经济犯罪。结合大量案件,通过对不同类型的消费返利型传销模式的资金流转方式的剖析,笔者发现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活动无论采取何种犯罪手段和方式,其资金大都会通过网络支付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实现,上级会员的资金来自下级会员的消费,资金流呈现“金字塔”结构且流向轨迹清晰,有明确的资金池账户、返利账户、公司财务账户、过渡账户,并且资金最终会流向犯罪嫌疑人实际控制的账户中。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可采取“由钱到人”的侦查思路,对平台的涉案资金进行穿透式分析,一方面及时分析查控涉案资金,另一方面可关联出传销组织的人员关系。[6]

具体说来,可以根据各类型账户的规律特点以及账户之间的关联性,先沿消费者缴纳会员费的资金流向,从下线会员循线往上查,找到收款账户或资金池账户,在锁定资金池账户的同时应查证资金池账户的实际控制人员的信息,必要时可对此类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以防止资金流失。然后再沿资金池账户逐级下查,找到资金来源和传销组织的会员层级结构,追踪传销组织内部财务账户和返利账户。传销组织的财务账户多由核心成员掌控,用于组织的差旅、水电、工资等日常开支,其多与资金池账户有资金往来,通过对此类账户的分析,可以明晰传销组织的运营情况。另外,可以由资金池账户或其内部财务账户追踪返利账户,返利账户的资金来源多为前两者且返利账户一般进账笔数少但金额大、出账笔数多但金额小,此种账户多为各层级代理掌控。在挖掘出各层级返利账户后,追踪其转出的资金流向,其向收款账户转账的金额根据代理所在的层级不同数额也会不同,但向各层级转账的金额和时间较为固定。各层级的返利账户和收款账户就像传销网络上的一个个结点,将它们全部找出之后,整个传销网络便清晰可见。

(三)强化传销平台数据的动态监测

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行为在社会信息化过程中会以数据化的形式将犯罪痕迹储存在网络空间中,有效获取并强化平台数据的动态监测预警是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的后台数据便是侦查取证的突破口之一。

网络传销的后台数据获取一般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公安机关网络安全保卫部门对网络传销组织的后台服务器进行远程勘验检查来获取,针对传销案件尤其是网络传销取证难及办案民警经验不足的实际情况,应继续加强市局对分局的指导力度,共同开展核查取证工作;适时组织全市传销案件的业务培训,提高民警依托云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案件协查、取证、打击等工作的能力,改变过去传统传销案件的取证模式,转变观念,做到与时俱进;同时,视情况组织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民警赶赴先进省市学习重大案件侦办经验,提升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人民警察的传销案件执法办案水平;二是聘请网络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获取。公安大数据的广泛应用让重要有效的数据,在通过技术手段获取到传销组织的网络后台数据后,实时研判与对抽象、粗略的海量后台数据进一步分析以实现数据导侦的目的有利于实现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的治理。

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后台数据库一般包括系统运营、系统管理和系统安全三方面的数据,主要涉及消费者在网站所注册的会员ID、账户等信息,要按照我国《刑法》中三层三十人的裁量标准及时在已获取的后台数据中梳理出传销组织的人员架构,从而揭开传销组织发展电子商务的面纱,使传销模式得以显现,最终解决此类案件定性难的问题。应当注意的是,电子数据不易保存且极易被篡改、销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要及时对传销组织的后台数据进行固定和保存并对对已销毁的数据进行还原,必要时可对后台数据做电子证据鉴定,及时转化为证据。[7]

(四)精准落地查控并择机收网结案

落地查控并选择合适的时机收网是侦办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案件的关键。经过前期的情报研判分析,可初步摸清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组织的人员规模、基本架构和相关人员信息。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开展落地查控工作时,要同时考虑“人、事、地、物、信息”五要素,在人员方面,在收网行动时要确保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到位。在此基础上要保障跨区域打击传销犯罪协作机制流畅运行,加强各地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的密切协作和配合,发挥合力优势。在信息互通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交流沟通,共享预警信息,进行信息研判,发挥区域协作优势,统一部署,统一行动,争取战果最大化。在时间的选择上,收网不宜过早;过早收网会导致许多消费者不理解,片面认为公安机关阻断他们的财路,造成警民关系紧张,失去人民群众的支持将不利于维稳工作的开展。对涉稳重点人员做到实时管控,尤其是在重大敏感时间,要做到严防死守,及时部署专门警力对涉稳重点人及参与人开展相应稳控工作,树立底线思维,确保关键节点不出任何问题。同时,要加大对传销群体的打击力度,以强有力的打击震慑传销涉稳群体,促进维稳工作开展。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要充分考虑处置时间的恰当性,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安全的同时,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及时有效开展追赃挽损工作。

在对犯罪嫌疑人员执行抓捕时,要对现场进行全面封锁并全面收集证据,及时查封、扣押涉案的财物,必要时可协调专门的技术人员对涉案的电腦、硬盘、手机等及时封存固定,以确保电子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在收网行动时还要对维稳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并制定维稳工作方案,同时做好舆情引导工作,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要采取适当方法让受损消费者接受现有的局面,承担起自己不理智的消费行为给自身带来损失的责任,并告知其应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8]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在侦查工作中要主动与检察院、法院就证据采信、逮捕必要性证明材料、执法标准等问题开展探讨交流。公、检、法部门应定期召开研判例会,针对新型传销犯罪发展变化的新特点展开讨论,细致研究相关法律法规,统一执法尺度、规范证据规格,提高诉讼效率,更好实现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的治理。

五、结 语

在“信息化建设,数据化实战”的背景下,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应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电商平台进行战略性宏观研判,推动行业源头治理,并对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实施“以网治网”等多方位、全领域的治理策略,防范化解新型网络传销犯罪带来的经济、政治风险,以维护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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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徐思佳.消费返利型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12):9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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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燃.大数据侦查[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

[5]李赪.网络传销犯罪的新特点与侦查对策实证研究——以“GBC”传销案件为例[J].河南警察学院学报,2019,28(06):12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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