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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信诈骗关联犯罪的现状分析

2021-05-18

中国防伪报道 2021年1期
关键词:电话卡信息网络团伙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电信诈骗成为目前社会上较为常见的犯罪。在探究电信诈骗的犯罪的同时,我们了解到个人信息的泄露是引发电信诈骗的根本。互联网时代成为了一把双刃剑,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我们的个人信息也成为一种符号流入社会,是否能保证个人信息的安全成为了消费者日常考虑的主要问题之一。

电信诈骗的特征

一、多张银行卡存在共同的异常开户特点,如开户时间、地点、网点比较集中。为逃避追查,诈骗分子往往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购买的银行卡,而贩卖银行卡的犯罪分子由于本身不参与洗钱活动,所以在收购身份证后便集中在同一时间、地点等开立账户,不多加掩饰。

二、身份证多为异地、偏远山区、老人等。随着公安机关、银行等单位的宣传,公众对电信诈骗和洗钱的认知有所提升,所以近两年的涉案账户身份地址多为金融知识普及较少的偏远山区,其个人账户存款人或涉案公司账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年龄大多为缺少社会阅历的青少年或对新型犯罪了解较少的中老年,这部分人留存的职业多为学生、商贸公司人员、科技公司人员等。

三、部分账户存在陪同或指使他人开户情况,银行对于代理开户要求越加严格,犯罪分子已不能直接通过购买身份证来代理开立账户,所以演变成了陪同或指使存款人前去银行开立账户。

四、开户时要求开通网上银行不愿设交易上限或者要求设置较大的交易上限。银行卡ATM机交易每日取现限额为2万元,转账限额为5万元,而电信诈骗每日交易笔数往往较多,部分单笔数额较大,前去银行柜面交易又会要求客户进行身份识别,为满足需求,所以现在电信诈骗涉案账户往往是通过网上银行这类交易限额较大的非柜面渠道进行交易。

五、多个账户留存联系电话或者联系地址相同或相近。主要原因未犯罪分子为收购账户后更方便使用,一般会让存款人留存新电话号码或非本人电话号码,或者留存一些无与实际不符的经营地址,以增加金融机构上门调查的难度,一次掩饰自身。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职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及特征

修正案没有对公民个人信息作出界定。有人认为,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职业、职务、年龄、婚姻状况、学历、专业资格、工作经历、家庭住址、电话号码、信用卡号码。指纹、网上登录账号、密码等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的信息。随着科技的进步,个人社会活动空间的拓宽,个人信息的内容会更加丰富,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显然无法穷尽。从内涵上看,公民个人信息指反映公民个人胜利及身份特征、社会生活经历及家庭、财务状况,也包括公民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取得、采用的个人识别代码。从外延上看,具有以下特征:

一、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局部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二、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個人信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三。、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不以信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信息。

非法手段的认定

“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获取”是该罪构成中的客观方面要素、何为“非法获取”?法条采用了枚举加兜售的方式表述。“窃取”的特征在于利用权力人不知,秘密占为己有;“其他方法”法律无法穷尽,但应当与窃取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种刑法评价标准。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一、违背了信息所有人的医院或这是意思表示;

二、信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信息;

三、信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形式

一.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出售。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个人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获取经济利益的现象逐渐增多,相关灰色产业链也逐渐成型,其中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得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会影响尤其恶劣。本案涉及国家工作人员与销售上勾结,买卖婴儿信息数量达几十万元,给家庭生活造成困扰,案件引发社会关注。

二、利用恶意程序批量非法获取网站用户个人信息。通过网络试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在远程、非远程、非接触的状态下跨省区、多地域完成,作案手段技术含量高,涉案人员关系松散,特别是犯罪活动设计的电子证据源中电脑、QQ、移动储蓄介质、手机、银行卡等证据的数据提取、固定、转化和验证等给案件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增加了检查机关在案件审查逮捕中的工作难度。

三、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公民个人信息极易泄露。公民个人信息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窃取、利用,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生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利用互联网出售、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切断其与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犯罪链条,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发生,具有重要意义。

四、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个他人。当前,除行政管理机关喝金融、电信、交通等单位接触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宾馆、快递等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也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单位、公司的个别员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应依法严惩。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认定

一、《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三、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两卡”犯罪

近年来网络犯罪呈上升趋势,各种传统犯罪日益向互联网迁移,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开设赌博网站、洗钱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均需要使用银行卡账户进行资金的支付结算。随着通讯、金融行业实名制政策的落实,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公安机关调查,只能购买他人使命登记的银行卡、手机卡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因此,高價出售银行卡、电话卡,很有可能会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诈骗、开设网络赌场等信息网络犯罪,而贩卖者也将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公安机关主要针对以下人群进行打击整治:

一、开卡团伙

自行或者经组织前往银行、营业厅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开班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以及金融机构、运营商内部利用管理漏洞大批量开设电话卡、银行卡或者为开设提供便利的企业及事业单位内部职员。

二、带队团伙

诱骗或者组织他人开办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这类团伙经常以“扫村”“扫校”方式诱骗村民、大学生办卡,性质十分恶劣。

三、收卡团伙

主要是接收带队团伙手机卡、电话卡的团伙,这些人又称“卡头”。有些物流公司、公司员工也参与收卡。

四、贩卡团伙

主要是接受全国各地收卡团伙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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