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方案税务风险评估思考
——以TW集团破产重整为例
2021-05-18梁爽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梁爽 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背景介绍:TW 集团成立于1991年,于2016 年1 月被法院受理裁定为破产重整企业,tw 公司成立于2013 年,为此次破产重整方案的重整方,TW 集团与tw 公司均为同一大型国有集团公司的二级全资子公司。Tb 公司与Xt 公司为tw 公司的下属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在此次重整方案中与tw 公司组成联合体,收购TW 集团的部分债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全部股权。
重整资产:TW 集团的股权及其持有的对tw 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债权资产和部分生产经营所需的实物资产,如表1 所示:

表1
重整方案:tw 公司、Tb 公司、Xt 公司将组成联合体,1、由tw 公司出资2256 万元收购TW 集团的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全部股权。2、由Tb 公司出资8415 万元收购TW 集团(下属F 公 司)对tw 公司40710万元债权,以2889 万元收购TW 集团对Tb公司等193 家公司的应收债权13976 万元债权。3、由Xt 公司出资392 万元偿还应付TW 集团1897 万元债权。4、tw 公司重整资产以外的TW 集团对外的债权、债务,各类资产将由TW 集团破产管理人继续负责处置,待TW 集团资产全部清理完毕后,tw公司过户TW 集团的股权,使得TW 集团变成tw 公司的子公司。
据上述资料,参照税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引发进一步思考:
一、针对该重整事项合理商业目的的判断
《企业所得税法》第47 条规定: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以减少其应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税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对该企业的应税额或应税收入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0条对《企业所得税法》第47 条的解释: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减除或者推迟缴纳应税款项为主要目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