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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主导:资本下乡推动农村产业振兴的实践路径望

2021-05-18

关键词:村社村庄资本

超 凡

(武汉大学 社会学院,武汉 430074)

一、问题的提出

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是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在当前城乡发展失衡的背景下,农村社会缺乏产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技术、人才等稀缺要素,引导城市工商资本下乡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途径。因此,《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明确提出要鼓励引导工商资本下乡参与农村产业发展,这引发了新一轮资本下乡热潮。资本下乡可以带动各种稀缺要素进入农村,与农村本土资源形成结合互补,进而推动农村产业发展[1],这是国家引导工商资本下乡的政策逻辑。但是大量实证研究表明,下乡资本在与农村资源结合的过程中往往需要面对多方面阻碍,这导致许多资本主体下乡之后不仅不能推动产业振兴,反而陷入经营困境,甚至出现“亏本跑路”的恶性事件[2]。因此,要使资本下乡推动农村产业振兴顺利实施,需要进一步探讨能够有效整合资本与农村资源的体制机制。

围绕以上问题,当前学界存在两种研究路径:一种路径从现行制度出发,认为政府应该改革相关制度,尤其是与土地相关的政策法规,使之与下乡资本的经营需求相适配。土地是农村社会中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资本下乡经营农村产业必然需要与土地相结合。在现行制度下,农村土地的产权不完整,且主要是以行政化的方式进行配置[3],资本主体流转农民土地后无法获得完整的使用权与处分权[4]。这导致的结果是:当资本主体流转农民土地经营现代农业时难以利用土地融资[5];当资本主体经营涉农二三产业时无法获得充足的设施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供给[6];资本主体与农村集体合作进行产业开发时也需要独立承担经营风险[7]。因此,实现资本与农村资源的有效整合的前提是要进一步深化制度改革,建立城乡统一的要素市场,依靠市场来实现农村资源的优化配置[8]。另一种路径从资本主体的经营过程出发,认为下乡资本应该转变经营策略,嵌入村庄社会,强化对农村资源的整合能力。农村产业对来自村庄社会的社会支持具有很强的依赖性[9]。对农民而言,资本主体是村庄社会的“外人”,因而当资本主体从农民手中获得土地、劳动力等生产资料时会面临一系列困境[10]。首先,农民不信任资本主体,所以更倾向于与资本主体建立短期化的流转关系,这导致资本主体无法获得稳定的土地等生产资料供给[11];其次,不同于以国家法律为基础的制度产权,农民对于生产资料使用权归属的认知往往是依据基于传统规则的“社区产权”,所以即使资本主体通过市场交换获得了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后,这种使用权也会受到来自农民的挑战[12];最后,资本在雇佣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时必须面对严峻的监管困境[13]。要解决这些问题,资本主体需要强化自身对于村庄社会的嵌入性,以便利用社会资本来增强自己对农村资源的整合能力[14]。

综上,既有研究从制度设置和资本经营策略两个视角分别探讨了实现资本与农村资源有效整合的体制机制,为后续研究提供了启发,但是依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首先,既有研究低估了农村资源的丰富性,仅将其理解为土地等农村生产资料,但其实际内涵远不止于此。在“行政下乡”[15]和“资本下乡”的大背景下,农村社会中出现了大量的“新资源”,包括良好的公共品供给、政府的“政策扶持”以及其他资本主体经营活动的“正外部性”[16]等,这些因素对于资本主体的经营活动同样具有重要意义,也是亟需被整合的资源。其次,既有研究集中关注了政府和资本主体的作用,但忽略了对村社组织[注]从制度上而言,村社组织可以分为党支部委员会、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监委会四套班子,但在实际的基层治理中,这种区分往往是极为模糊的:一方面村社组织的成员都在一起工作,只有成员间的大致分工,没有组织间的细致分工;另一方面,在农民的意识中,他们都是属于“村干部”,有等级上的区分(书记与普通干部),没有职能上的区分。的探讨,部分研究虽有涉及,但将其等同于村干部群体[17]。村社组织位于国家与农民的组织接点,同时也是外界与村庄的社会接点,其身份具有多重属性,在农村社会中发挥着政治引领、社会治理、经济发展和组织动员等多重功能[18],在实践中,资本主体在村庄中的经营活动不可能绕开村社组织。要推动资本与农村资源的紧密结合,不仅需要有国家层面的制度供给以及资本层面的经营策略调整,还需要村社组织在村庄内部建立资本与农村资源间的勾连机制。基于此,本研究试图在充分认识农村资源丰富性的基础之上,从村社组织层面构建能够有效整合资本与农村资源的机制措施。

二、研究思路与方法

农村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社会空间,其资源要素具有多样性,具体而言,这些资源大致分为四种不同类型:(1)农村生产资料,包括土地、房屋等。资本下乡无论经营何种产业,都必须要与一定的生产资料相结合。(2)各种公共资源,包括自然环境、人文景观和基础设施等。资本的经营活动要在村庄空间中展开,必然需要使用各种公共资源,有时这些公共资源本身就是资本主体的经营对象[19],例如农村良好的生态环境和田园风光便是农旅产业的主要经营对象。(3)政策资源,包括产业扶持资金、建设用地提供等。农村产业发展不仅承载了资本和农民经济期待,同时还承载了政府的政治期待和社会期待,因而地方政府往往会对农村产业发展给予大量政策扶持[20]。(4)其他资本主体经营活动的“正外部性”。同一区域范围内的资本主体相互构成了彼此经营活动的外部环境,如果能够实现他们之间的相互整合,让各自要素得到互补,可以形成相应的产业集群,从而实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21]。

农村资源众多,但这些资源并非是以“自由无主”的状态等待资本去整合,而是存在相应的所有者和分配者。其中,土地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公共资源由村集体所有,政策资源由政府部门进行分配,其他资本主体经营活动的正外部性则是由各个资本主体进行整合,要实现资本与农村资源的充分结合,就必须要在资本主体与资源主体间建立有效的对接机制。显然,面对如此众多且来源复杂的资源主体,仅靠资本主体自身的力量难以实现顺利对接,因而必须依靠一个强有力的“中间结构”来推动这一过程。在农村社会中,村社组织占据了特殊位置,具有多重属性,既是国家“代理人”,又是农民“当家人”,同时还是集体所有权的法定行使主体以及村庄社会事务的治理主体[22],这赋予了村社组织作为中间结构整合资本与农村资源的天然优势。因此,要实现资本与农村资源有效整合,需要进一步发挥村社组织的整合功能(见图1)。

图1 村社组织整合资本与农村资源的过程

本文的经验材料来源于笔者与所在研究团队于2019年1月对鄂西黄村[注]遵照学术惯例,本文中的人名、地名均已作匿名处理。的驻村调研,调研时长为20天,资料收集方式以非结构式访谈为主。黄村位于湖北省宜昌市郊区,村域面积11.26平方公里,耕地面积1 034亩,人口为 480户1 765人。黄村距离主城区不到20分钟车程且自然环境优美,从2010年开始,每年都有工商资本进入当地,经营涉农产业,但是长期以来村庄产业一直处于低水平发展状态。2014年,黄村“两委”换届,返乡能人江平通过竞选实现“一肩挑”。2015年,黄村重新制定村庄发展规划,开始由村社组织主导村庄产业发展,随后,该村积极推动农旅产业,突破了发展瓶颈,从省级贫困村变成了该县乡村振兴示范村。本文试图以黄村的产业发展经验为实证基础,重新思考如何利用资本下乡推动农村产业振兴。

三、资源排斥:资本下乡经营农村产业的现实困境

黄村的区位优势和自然禀赋适宜于发展农旅产业,因而外来资本主体进入黄村后主要存在三种经营形式:一是流转农民土地,发展休闲采摘;二是租用农民房屋,开办农家乐;三是租用农民房屋并流转周边土地,经营文化休闲产业。2015年以前,黄村村“两委”对于资本下乡完全放任,将其作为“农民和老板自己的事情”,农民只是收取租金,因而资本主体主导了村庄的农旅产业发展。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体自行与农民协商租用房屋与流转土地,并自行决定经营何种产业以及采用何种经营形式,在这一模式下,资本主体在整合农村资源时面临严重困境。

首先,资本主体无法获得土地、房屋等农村生产资料稳定的使用权。资本下乡经营农村产业必然要与农村生产资料相结合,其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就是农民的土地和房屋。在当前制度背景下,资本主体可以通过流转和租赁的方式从农民手中获得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权,但是不能保证这种使用权具有稳定性,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有两方面:一是农民的行为具有“弱规则导向性”[23]。即使与资本主体签订了协议,但是农民依然会随时违约要回自己土地和房屋。当然,资本主体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强制农民遵守协议,但即使如此,农民依然可以利用“弱者的武器”来进行抵抗。二是农民的行为具有特殊主义属性。资本主体是村庄社会中的“外人”,因而农民可以毫无心理负担地对其采取不道德行为来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如等资本主体完成了前期投资后突然涨租金。因此,为了保障自己对土地、房屋等生产资料使用权的稳定性,黄村的许多资本主体都会在逢年过节的时候给农民“送油送米,搞好关系”,从而避免农民的违约行为。但即使如此,农民违约情况在黄村依然时有发生。

其次,资本主体无法获得使用公共资源的合法性。资本下乡经营农村产业离不开使用村庄公共资源,当资本主体使用那些需要人为供给,或者使用过程存在排他性的公共资源时,便会面临来自农民的合法性质疑。对农民而言,农村公共资源属于集体所有,农民是集体成员,因而具有无偿使用各种公共资源的权利。而资本主体并非集体成员,也就并不具有无偿使用各种公共资源的合法性。因此,当农民看到资本主体利用村庄公共资源获得了经济收益后,自然会产生被剥夺感,进而阻挠资本主体的经营行为。在黄村,一旦村里出现了停水,就会有村民找到附近资本主体,指责其用水太多,导致村里的供水不足。

再次,资本主体难以获得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农村产业的发展方向是从单一的种养业向加工、运输、销售、农旅等涉农二三产业拓展,在这一过程中,必然会存在对建设用地和扶持资金的需求,这一需求需要地方政府支持才能满足。资本主体与地方政府的互动是资本下乡研究的重点,但是既有研究关注的多是“大资本”与政府的互动。“大资本”有体量优势,其经营活动能够推动农业发展,并成为地方政府争取项目的平台,因而政府往往会主动向其提供各种政策资源[24]。但是在实践中,“大资本”毕竟是少数,大多数下乡资本都是“小资本”,这些“小资本”的体量较小(在黄村投资规模最大的“玫瑰园”总投资也只有500万元),政府往往没有动力主动为其提供政策资源,要想获得政策资源,就必须由资本主体主动与政府对接。无论是建设用地指标还是财政资金对于地方政府而言都是稀缺资源,其分配过程必须遵守严格规章程序,同时还要合乎地方政府的发展规划[6]。作为市场主体,资本主体一般既不了解程序,也不了解政策,因而往往难以获得政策支持。在黄村经营“玫瑰园”的张总从2013年便计划在村里开办一个陶艺工厂,为了获得建作坊的建设用地,找了当地政府两年,但是一直都无法获得审批。

最后,资本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无法利用彼此经营活动的“正外部性”。农村产业的发展目标是三产融合,通过产业之间的协调互补,发展出完整的产业链,实现提档升级。从长远来看,依靠自由市场,“看不见的手”会自动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益。但在短期实践中,资本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具有盲目性且市场的调节作用具有滞后性,因而自由发展的短期结果往往是恶性竞争而非协调互补[25]。2015年以前,黄村的资本下乡具有很强的“跟风”特性,当种草莓挣钱的时候大家都种草莓,当开农家乐挣钱的时候大家都开农家乐,农旅产业发展始终只是停留在水果种植和农家乐层次上,导致产业发展的低端化与“内卷化”,“城里人来了一次就不会来第二次了”。

农村资源具有多样性,但是在缺乏外部整合机制的情况下,仅依靠资本主体自身的力量并不能实现对农村资源的有效整合,进而导致资本下乡无法充分发挥其产业发展效能。

四、村社主导:整合资本与农村资源的实践路径

2014年,黄村支委换届选举,长期在宜昌市经营苗木生意的江平被乡镇党委作为能人动员回村参加选举,并成功当选书记,在其后的村委会选举中又成功当选主任,实现了书记主任“一肩挑”。江书记在就职之后,决定重点发展农旅产业,帮助村民实现在村就业,这构成了村社主导村庄农旅产业发展的组织基础。在村社组织的主导下,资本主体退回到产业经营领域,村社组织成为了村庄农旅产业的发展主体。通过介入生产资料流转过程、建立与资本主体的市场关系、积极对接地方政府以及统筹产业布局,黄村实现了对资本与农村资源的深度整合。

(一)村社介入生产资料流转,保障资本主体的合法权益

从2015年1月开始,黄村村“两委”禁止了由资本主体自行与农户签订租赁或流转协议的传统做法,要求资本主体在与农户签订协议之前,必须首先获得村“两委”的许可,且在全村范围内推广由村委会统一制定的协议样本,签订后由村委会盖章生效。协议一式三份,一份由村委会留存,否则交易后出现了任何问题,村社组织都将概不负责。由于农户和资本主体都有过因对方的不诚信行为而受损的经历,故双方都对村社组织的介入表示欢迎。

村社组织对生产资料交易过程的介入使得资本主体与农户之间有了中间人和保证人,进而极大地保障了资本主体对于农村生产资料的合法权益。首先,村社组织在资本主体与农户签订协议之前,会依据自己对对象农户的了解来决定是否同意这笔交易。对于那些本身就喜欢“找茬”的农户,村社组织会给资本主体讲清楚,尽量将该农户排除在产业经营生产资料的来源之外。其次,村社组织会利用自己的社会权威保障协议的效力,因为协议的签订过程将村社组织包含在内,因而农户的违约行为就不只是损害到资本主体的经济利益,同时会对村社组织的权威性构成挑战,这显然会增加农户违约的心理成本。最后,即使农户最终还是决定要违约,村社组织也有很大的几率说服农户。村干部是农村社会中的精英,他们一方面具有很强的沟通能力,另一方面对每一位农户都很熟悉,知道他们的性格,因而在做工作的时候可以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

简言之,当村社组织介入资本主体与农户之间的交易过程,可以利用自己的地方性知识、社会权威及群众工作能力推动农户遵守契约,保障资本主体对生产资料的合法权利,实现资本与农村生产资料的有效整合。

(二)村社推动利益共享,赋予资本主体使用公共资源的合法性

为了更好地开发村庄旅游资源,黄村于2015年3月成立了“黄村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其主要职能是管理村里的公共资源,管理形式是定期向资本主体收取“资源使用费”,并为资本主体和村民提供各种公共品。旅游公司的收费标准依据资本主体的投资规模和经济效益酌情收取,例如2018年,“玫瑰园”投资高达500万元,盈利50多万元,旅游公司向其收取了2万元资源使用费;永秀山庄经营特色农家乐,投资400多万元,利润达到80万元以上,被收取3万元资源使用费;而冬枣基地由于未到丰产期,尚未赢利,所以旅游公司便未向其收取任何费用。

旅游公司收取的资源使用费主要用于各种村级公共品供给。因黄村位于山上,海拔较高,从市里引过来的自来水需要经过三次加压才能到达村里。以前没有发展旅游产业的时候,村里用水量较少,泵站的设计目标为每天工作10个小时;旅游产业发展起来之后,用水量剧增,泵站每天都需要工作20个小时以上,由于长期超负荷工作,3个泵站经常出现故障。2018年,旅游公司将收到的14万元资源使用费全部用于泵站升级改造,彻底解决了村庄的供水问题。

从所有权的角度而言,村庄范围内的公共资源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作为集体成员,具有无偿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而资本主体并非集体成员,其使用公共品的权利的合法性只能来自于其他途径。通过成立旅游公司管理村庄公共资源,黄村村社组织实现了对“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和“村庄公共品供给主体”职能的归位。旅游公司通过向资本主体收取资源管理费,使村集体共享了资本主体利用公共资源所获得的经济收益。在这一过程中,村社组织获得了为资本主体和村民提供更多公共品的经济能力,资本主体则获得了使用公共资源的合法性。

(三)村社对接地方政府,为产业发展争取政策资源

2016年3月,黄村村委会聘请某农业大学规划设计院驻村考察,结合前期景观规划和建设现状,历时一年,完成《挹江揽胜》村庄发展空间规划,并将成果呈递当地政府,为村庄争取发展空间。同时,黄村村“两委”多次向省、市政府申请各种荣誉称号,先后获得省级文明村、省级最美乡村、省级宜居村庄、省级旅游名村、市级生态文明村、县级乡村振兴先行区等诸多荣誉,以此争取到了大量倾斜政策。不仅如此,“两委”干部还多次帮助资本主体向当地政府以及国土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

通过村“两委”的努力,黄村8个采摘基地都获得了一定数量设施农业用地,“玫瑰园”和“云顶农庄”2个建设项目也被纳入到了该县“农业项目建设用地申报名单”中,等待审批。从2015-2019年,黄村累计获得当地政府约4 000万元财政投资,用于改善基础设施,黑化亮化主干路网10公里,硬化旅游干道20公里,景观节点处安装安全护栏3公里,新修旅游步道4公里、果蔬保鲜冷库1个、游客服务中心和文体广场1 500平方米,铺设供水管网20多公里,基本建成了适配农旅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体系。

村社组织是行政体系在村庄范围内的延伸。在“行政下乡”的背景下,村社组织与行政系统的连接日益紧密[26],因此,村社组织在对接政策资源的过程中拥有更多的优势。首先村社组织对于各项产业发展政策更为熟悉,因而可以将资本的发展需求贴合政策,以便获得政策支持。例如黄村为了改善村里的基础设施,首先申请成为了“乡村振兴示范先行区”,然后就能获得相应的资源倾斜。其次,村社组织对于政府的办事流程也更为了解,当资本主体有相关需求时,能够引导资本主体按照正确的办事流程来解决问题,因而更为高效。农旅产业发展需要建设用地,而建设用地审批需要“调规”,黄村为了解决建设用地问题,首先自主制定了村庄发展规划,希望借此改变政府对于黄村的空间规划,这些操作对于资本主体而言显然是非常陌生的。最后,村社组织在工作中经常需要与政府进行互动,因而很容易与相关负责人建立起私人关系,当村社组织向地方政府申请政策资源时,这些私人关系往往能够发挥很大作用。黄村的许多基础设施都是利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政策修建的,需要村一级进行前期投资,由于江书记和乡镇领导关系较好,可以找乡镇“借钱”,等奖补到了再还给乡镇,用这种办法在集体经济并不宽裕的情况下解决了基础设施问题。综上,在村社组织对接下,资本主体的经营活动能更容易争取到来自地方政府的政策扶持。

(四)村社统筹产业布局,促进资本经营活动的相互融合

2015年3月,黄村村委会聘请重庆市某景观设计公司对全村进行实地踏勘,制定了《黄村景观规划设计方案》作为黄村农旅产业发展的基本蓝图,村“两委”实现这一方案的主要方式是对资本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统筹。当资本主体在进入黄村投资之前,首先需要向村“两委”提交自己的发展计划,村“两委” 会尽可能地尊重资本主体的意愿,但是也会依据村庄的发展规划对资本主体进行筛选和指导。例如由于黄村已经有了很多的低端农家乐,因而便不再允许资本主体进村开办普通农家乐;对于经营水果采摘的资本主体,要求其种植目前村里还没有的水果品种;因村里已经有了大量的特色餐饮、文化休闲和水果采摘项目,为避免重复投资,村“两委”便有意识地吸引资本下乡投资发展高端民宿。

在村社组织统筹之下,黄村的资本主体实现了错位竞争,极大提升了经营效益,其经营活动更具有可持续性。更重要的是,村社组织通过对资本主体的筛选与指导,实现了村域范围内的产业融合,进而推动了村庄产业结构提档升级。在村社组织的统筹下,黄村的农旅产业形成了四大板块:一是以八大基地为主的休闲采摘板块;二是以永秀山庄、巴山人家、望江楼等为主的特色餐饮板块;三是以奇石馆、玫瑰园、雕塑中心为主的文化休闲板块;四是正在发展的高端民宿板块。这些板块被精心设计的游玩线路组合起来,相互补充,一起构成了黄村农旅产业链,游客可以获得“吃喝玩乐一条龙”式的农旅休闲体验,极大增强了村庄的可游玩性。这样,在村社组织的统筹之下,各个资本主体被紧密地整合在了一起,每一个资本主体的经营活动都变成了其他资本主体经营活动的资源。

五、互动结构转换:村社组织发挥资源整合效能的实践逻辑

资源整合需要以社会互动为媒介,而场域中的互动是以角色以及角色间的关系为基础[27]。在村庄场域中,资本的角色是市场主体,因而只能以市场交换的方式与其他资源主体展开互动,这种互动方式与村庄社会存在严重的结构性张力,进而导致两者之间的互动受限;而村社组织具有多重角色,可以以不同的角色与不同主体建立不同形式的互动关系,从而实现有效互动。资本主体主导村庄产业发展时,需要其自行整合农村资源,会导致整合困境;当由村社组织主导村庄产业发展,村社组织可以以不同的角色与资本主体和农村资源主体分别建立有效互动,成为沟通两者的中间结构,进而实现对资本与农村资源的有效整合。简言之,互动结构转换是村社主导下资本与农村资源得以有效整合的关键(具体过程见图2)。

图2 村社主导下村庄内部各主体间的互动模式转变

当村社组织在产业发展过程中缺位时,资本主体必须自行整合农村资源,这意味着资本主体需要直接与各种农村资源主体展开互动。资本主体来自于城市市场,其擅长的互动模式是市场交换。而农村资源主体的来源及其行为逻辑都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其中土地、房屋等基本生产资料的使用权或所有权归属于农户,农村公共资源的所有者是村集体,政策资源的分配者是地方政府,资本经营活动的正外部性则由相应的资本主体控制,市场交换模式在面对这些主体时往往难以奏效。首先,某些农民缺乏契约意识并且法律对其经济行为的约束能力有限,因而即使资本主体通过市场交换的方式从农户手中获得了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这种使用权也会因为缺乏保障而不具有稳定性;其次,村集体是由全部的集体成员组成,当代表缺位时便无法直接与资本主体建立市场交换关系;再次,政府不是纯粹的市场主体,其目标也不在于单纯的经济收益,因而政府不可能将扶持政策作为商品与资本主体进行交易;最后,资本主体都是从自己的短期直接利益出发,且相互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彼此之间自行整合的成本非常高昂。基于此,依靠资本主体自己利用市场交换的互动模式来整合农村资源,成本巨大。

当村社组织参与并主导村庄产业发展之后,“资本主体整合农村资源”的过程会变成“村社组织整合资本与农村资源”的过程。村社组织希望利用资本下乡推动农村产业振兴,而资本主体也希望借助村社组织整合农村资源,解决自己的经营难题,强有力的利益关联保证了两者之间互动过程的通畅性。

首先,村社组织是熟人社会中的公共权威,因而可以通过社会交往的方式与村民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整合各种农村生产资料。在熟人社会中,村民存在着大量的公共事务。为了应对这些公共事务,村民经常需要进行自我组织,这构成了对组织者的结构性需求,村社组织往往就扮演了这一角色。在黄村,每位老人去世以后,其家人都需要为其举行一个为期两到三天的丧葬仪式。在这一过程中,去世老人的家属作为“孝家”不能自行筹办,因而必须要找到一位具有组织能力的村民来代为筹办,村干部便是最为固定的人选。频繁扮演公共事务的组织者角色自然会让村干部成为村域范围内的公共权威。作为公共权威,村社组织的成员一方面可以以社会交往的方式与农民展开互动,实现对生产资料的整合,另一方面则可以利用自身的权威性来保障资源整合过程的有效性。

其次,村社组织与村集体之间存在制度性关联,是集体产权的行使主体,也是村级公共品的供给主体,因而能够有效整合农村公共资源。《物权法》第6条规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第1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其中,“统”的意涵就是由村社集体来解决“一家一户办不好、不好办和办起来不合算”的共同生产事务。这构成了村社组织作为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和村级公共品供给主体的制度基础。不仅如此,这一制度安排在长期的实践中已经内化为农民的主观认知。例如当黄村居民看到道路破损、路灯损坏时,都会很自然将其归结为村社组织的不作为,正是因为农民认可村社组织,其可以作为集体所有权行使主体和村级公共品供给主体才会有此反应。

再次,村社组织是行政体系在农村社会中的组织延伸,因而能够以体制内部互动的方式对接地方政府,整合政策资源。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国家将基层政府建在了乡镇一级,在村一级建立村民自治组织,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基层治理格局。但在实践过程中,国家通过设置基层党组织,并将基层政府与村委会的关系设定为“指导协助”关系,进而始终保持了对村社组织的动员能力[28]。在这一背景下,村社组织在担任农民“当家人”的同时,也一直是国家在农村社会中的组织延伸。所以村社组织与地方政府互动的过程本质上而言是体制内部的自我互动,在这一互动过程中,村级组织可以使用各种正式与非正式手段,实现与地方政府的良好对接,进而整合政策资源,推动村庄产业发展。

最后,村社组织是村域范围内社会事务的治理主体,因而能够以权力支配的方式统筹资本主体的经营活动,使其“资源化”。在“乡政村治”的治理格局下,农村的社会事务本应由全体村民通过自治完成。但在基层治理实践中,由于受成本约束,不可能将所有事情都交由村民大会进行民主治理。为应对这一难题,村级治理形成了独特的分权结构,即由党组织行使领导权,村民大会行使决策权,村委会行使执行权,监委会行使监督权[29]。在这一权力结构下,村社组织实质上掌握着村域内的绝大部分治理权力,村社组织能够有效统筹资本主体的经营活动。因此,当被问及如何看待自己与村“两委”的关系时,“玫瑰园”老板张总表示:“我们也是老百姓,肯定是要接受村里的领导,不然吃亏的肯定是自己。”通过对产业发展进行整体布局,村社组织能够充分释放资本主体经营活动的正外部性,推动产业融合,实现整体性发展。

综上,村社组织基于四重角色,能够有效建立与各个农村资源主体的良性互动关系,从而完成对各种农村资源的有效整合,并最终实现资本与农村资源的有效结合,推动农村产业振兴。

六、结 语

乡村振兴战略是党和国家解决“三农”问题的总抓手,在当前农村社会缺乏资金、技术、人才等的背景下,引导城市工商资本下乡是实现乡村产业振兴的重要路径。资本下乡推动农村产业发展的前提是实现资本与农村资源的有效整合,为此需要建立有效的对接机制。农村资源及其支配主体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超出了资本主体对接能力的范围,这是资本下乡难以整合农村资源的根源所在。通过强化村社组织对于农村产业发展的主导地位,可以将资本主体整合农村资源的过程转化为村社组织整合资本与农村资源的过程。村社组织与资本主体之间可以依靠利益互嵌建立紧密连接,与农村资源主体之间则是可以依靠自身的属性实现灵活对接,进而避开资本主体与农村资源主体间的对接难题,实现资本与农村资源的深度整合。在资本下乡的背景下,需要进一步强化村社组织的主体性与主动性,使其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主导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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