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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运行解析与比较研究

2021-05-18

中国国情国力 2021年5期
关键词:机制生态

随着人们对于优质生态环境的诉求日渐高涨,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国家高质量发展的根本要求。生态环境作为最公平的公共产品,具有典型的外部性特征和价值隐性,其拥挤产品属性无法通过市场机制消除生态效益外溢,政府运用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主动介入生态环境保护过程并进行调控,解决环保成本与生态收益、责任承担与利益分配不对称的问题,实现保护、破坏、受益、受损多方均衡。

一、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机制的背景内涵

在国际上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被称作“生态环境服务支付”(Payments for Environmental Services,PES),即按照生态服务功能价值量,生态服务系统的消费者和破坏者向生态保护和修复者支付相应的费用,1997年哥斯达黎加开启一个全国性环境转移支付项目-PSA(Pagopor Servicios Ambientales),成为在发展中国家中首先应用PES方法的国家。此外,巴西在20世纪90年代建立起一套生态转移支付机制-ICMS-E(ICMS-Ecológico),基于一定的生态指标将部分增值税ICMS收入重新分配给地方;2007年葡萄牙通过地方财政法Local Finances Law(LFL)对生态保护区实施了财政生态转移支付。

生态补偿实践研究在我国起步稍晚,20世纪90年代我国初步建立起生态环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2006年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07年财政部正式将“环境保护科目”作为独立功能科目,2009年财政部颁布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试点)办法》,2016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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