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阻碍、拒绝证券违法调查情形的执法思考

2021-11-13

中国国情国力 2021年5期

依法对证券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十项职责之一。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证券执法实践中,被调查当事人、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阻碍证券执法的行为并不鲜见。一份统计数据显示,2016-2019年,证监会18%的调查案件中不同程度存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本文试图探讨对阻碍、拒绝证券违法调查行为的执法对策,以期助益破解证券执法困境,提高执法效能。

一、法律实施机制不够完善是难以对不配合调查行为进行查处的关键症结

证券执法是证券监管机构适用证券法律规范,调查、纠正和制裁证券违法行为的活动,旨在通过行使、运用证券市场监管执法的公权力,辅之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以纠正市场失灵,平衡促进资本形成和保护投资者权益,实现设立证券市场的目标。依法对证券执法予以配合,是被调查对象的法定义务,也是法律实施的内在要求。对于我国证券市场存在不配合调查案例多、处罚少,处罚难以有效吓阻违法的状况,个中原因值得深思。

(一)从证券执法体制看,我国实行的是证监会集中执法、行政机关主导证券执法的模式,刑事司法机关相对居于执法后端和被动地位

尽管在法律规制方面,对于不配合证券执法的行为,我国构建了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刑事追责的梯次性法律追责体系,但法律规定较为原则,落地实施面临现实困难。……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