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 你究竟是哪种设立方式?
2021-05-17温小杰高超民邢涛
董事会 2021年4期
关键词:案例
温小杰 高超民 邢涛

上市公司的企業类型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同时,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近十年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已成为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途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必须载明公司的设立方式,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的设立方式,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在实践中各中介机构依据自己的理解,在公司章程中存在不同的处理方式,损害了章程的法律严肃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公司类型变更,是原公司法人主体的延续,不是新设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设立方式可以表达为:公司是依据《公司法》成立,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的设立方式
本文搜集了6家上市公司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公司设立方式的案例,归纳为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分别是:
情形一:依法成立、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案例1.神宇股份(300563)。2010年1月,神宇股份实施股份制改造,股改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江阴市神宇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
案例2.九联科技(688609)。2009年11月,九联科技实施股份制改造,股改后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惠州市九联科技有限公司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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