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版集体诉讼制度”的优势与不足
2021-05-17陈运森
财经 2021年9期
关键词:制度
陈运森
在新《证券法》和强监管背景下,投资者保护呈现出新举措和新形式。
2021年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下称“投服中心”)作为原告代表人参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符合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按照“明示退出、默认加入”原则参与本次特别代表人诉讼。
本次诉讼是中国首单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标志着中国资本市场投资者维权新时代的开始,对资本市场监管和投资者保护都具有里程碑意义。
集体诉讼是为解决多数人纠纷所设计的一种当事人诉讼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的代表诉讼,之后美国引入并发展成集体诉讼制度。美国集体诉讼的特点是由一人或者数名当事人进行诉讼时,诉讼结果对有共同目的和利益的众多主体均产生效力,其他成员实现利益的方式具有间接性,诉讼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
在中国,较长时间内证券领域的集体诉讼受到较大限制,实践中的证券纠纷都是由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形式提起诉讼,比如早期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大庆联谊申银万国虚假陈述证券民事侵权赔偿案”,诉讼案件共计98件,涉及股民564人。
2020年3月开始实施的新《证券法》将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引入证券纠纷领域。普通代表人制度由当事人推选,判决结果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特别代表人诉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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