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学校保护未成年人性权益的法律责任

2021-05-14杜维超沈文晏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法律体系制度

杜维超 沈文晏

一、概念界定及问题的提出

本研究中的学校,指的是学前教育阶段的幼儿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本研究中的未成年人,指的是在幼儿园或中小学中受教育的儿童,包括男性和女性未成年人,只有处于这一群体的未成年人才能成为学校保护的对象。

本研究中的性权益,指的是未成年人不受性侵害的权益。性侵害,采取国际上通行的Childhood Sexual Abuse概念。这一概念即涵盖了刑法上的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也包括了各种尚不构成犯罪的性骚扰、边缘性侵害、潜在性侵害、隐形性侵害以及矫饰行为(Grooming Behavior)。①矫饰行为,即潜在的性侵害行为人的预备侵害行为,例如刻意与儿童家庭或学校接近、获取儿童好感、不当赠与儿童利益等。See Natalie Bennett & William O’Donohue, The construct of grooming in child sexual abuse: Conceptual and measurement issues, Journal of child sexual abuse, 957-976(2014).因此,本研究中的“性权益保护”,基本可以等同于“性侵害预防”。

本研究中的法律责任,即违法者对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具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此种责任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由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实施制裁以保障实施。学校保护儿童性权益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而学校保护儿童性权益法律责任中的具体责任主体,既包括学校这一法人主体,也包括教师和其它学校工作人员等职业身份人主体。

我国预防儿童性侵害的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早。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是刑法中的重要罪名,因此预防儿童性侵的制度建设和理论研究可以说是和我国刑法立法同步发展的。……

登录APP查看全文

猜你喜欢

法律体系制度
法律解释与自然法
构建体系,举一反三
浅探辽代捺钵制度及其形成与层次
签约制度怎么落到实处
构建好制度 织牢保障网
一项完善中的制度
让人死亡的法律
“互助献血”质疑声背后的法律困惑
让法律做主
“三位一体”德育教育体系评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