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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人犯罪三级预防模式的法律建构
——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为视角

2021-04-14苑宁宁

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措施学校教育

苑宁宁

一、未成年人司法新模式的提出与解构

从世界范围来看,独立的未成年人司法体系肇始于美国。在一百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未成年人司法实践反复变革,理论上也提炼了多种模式。总结世界未成年人司法的实践与理论,其大致可以分为三种方向:第一种是康复主义,犯罪的未成年人是无辜的,是可以被挽救的,处置他们应当以促进改正罪错行为为导向,避免适用监禁措施。第二种是制裁主义,犯罪的未成年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基于报应的朴素正义观,应当像成年人一样对其适用刑罚。第三种是宽宥主义,犯罪的未成年人既不是完全无辜,也不是完全有责,基于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评价他们的罪责时应当比照成年人有所减轻或者降低,按照相应比例减轻惩罚。①Slobogin et al., Juvenile Justice: The Fourth Option , Iowa Law Review, Vol.95, No.1, 2009, pp 3-63.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起步相对较晚,一直以来受域外影响较多,虽然有一定的启蒙作用,但生搬硬套的理论和盲目借鉴的制度显然不可持续,且已经严重限制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形成本土品格。一方面,以上三种方向均存在固有缺陷,没有理顺和解决好未成年人、被害人、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康复主义对被害人、社会安全关注不够,制裁主义忽视了未成年人罪责的特殊性,宽宥主义虽然试图平衡康复和制裁,但缺乏明确内核。另一方面,以上三种方向在我国相应制度和实践中都能找到因子,但都不足为建构一以贯之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提供理论支撑,这导致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断裂、碎片化的现状,理念存在矛盾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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