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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日本为考察视角浅谈中国现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完善

2021-05-12赵天唯

公关世界 2021年8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日本

赵天唯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是否应该下调,下调又需要降至多少周岁最为适宜的问题也一直饱受争论。考虑到日本上个世纪的高犯罪率至本世纪的极大下滑,笔者将以日本现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为视角,对中国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应如何完善进行分析。

关键词:日本 刑事责任年龄 未成年人 犯罪

一、日本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现状与历史发展

(一)日本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在2016版《日本刑法典》第四十一条里有明确规定:“十四歳に満たない者の行為は、罰しない。”(不满十四岁的人的行为不会被处罚)即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同时,日本《少年法》也将研究对象指向了未满20周岁(但日本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新修订的《民法修正案》中规定,将日本成年人的年龄从20周岁下调为18周岁,并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三类非行少年:犯罪少年、触法少年与虞犯少年。

(二)日本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历程

早在1882年日本便已制定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当时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规定为16周岁,日本也以20周岁作为成年的标准。而日本政府之所以在《少年法》中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6周岁下调至14周岁,也是迫于当时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与低龄化的社会形势。(即1997年在日本兵库县发生的“酒鬼蔷薇圣斗事件”,也称“神户儿童连续杀人事件”,由于该事件的影响,造成了日本的少年犯罪率的短暂上升,因此日本国会便于2000年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6周岁下调至14周岁。)

但自1983年达到高峰点后,日本在全社会的调动下,逐步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使其变得严密且完整。日本未成年人的犯罪率虽于1998年至1999年略有上涨(由于“酒鬼蔷薇圣斗事件”等事件的影响),但总体仍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从1998年的52.7%降至2006年的35.4%),尤其是自2000年日本国会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在2006年则更是达到了一个相当低的数值,因此,也可以看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作用,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不失为一项具有积极影响的有效措施。

(三)日本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对其境内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日本埼玉县警察署在平成28年(2016年)出版的《非行少年白皮书》中对刑法犯少年人数的历年变化作了统计,发现大体呈下降趋势(埼玉县从2006年的7814人减至2015年的2649人,日本全国从131604人减至48680人)。同时,刑法犯少年的再犯率却呈逐年波动上升态(埼玉县从2006年的30.2%升至2015年的40.5%,日本全国则从2006年的30%升至36.4%)。笔者认为,这是由两个原因所导致:一是证明自1983年来,日本对《少年法》等多部相关法律的修订一方面在通过加强刑罚措施(21世纪后,日本刑事立法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严罚化”和“处罚早期化”,其中“严罚化”重点要求要在刑法典里加设新罪名、提高法定刑的刑期与处罚力度等,如:2004年《日本刑法典》的修改,在提高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了有期徒刑加重处罚的上限、延长了死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执行下限并且贯彻“原则逆送”程序),从而逐步取得日本刑法犯少年绝对数量减少的显著成果的同时,另一方面,这些逐渐严格的措施却又并未使得日本少年累犯的出现减少。

二、中日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比较

尽管中国与日本皆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限制为十四周岁,但其之后的含义不尽相同。平成11年(即1999年)日本国会修订的《日本民法典》的第三条规定“满二十岁为成年”,且年龄的算法,按照《年龄计数法》(明治35年法律第50号),从出生之日起算,适用民法第143条,不一定要求是户籍本上锁记载的年龄。这与中国2017年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所规定的成年年龄明显有所差别。

在前文笔者已提及日本《少年法》的适用对象为:虞犯少年、触法少年及犯罪少年。出于对少年这一特殊年龄阶段的心智发育程度及其人格尚未最终成型的考量,应当说将虞犯少年纳入少年法的保护范围确实有利于引导少年走上远离犯罪的道路,对未来可能会发生的犯罪行为也能起到预防作用,这无疑会利于少年健康成长及社会稳定。

而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中,却并未将虞犯少年划分进预防范围内。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保护制度主要体现为收容教养制度与不起诉制度这两种制度。收容教养制度一种国家的准司法行为,是由政府指派特定组织机构对违法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对其采取感化、教育、挽救和保护的措施,从而对未成年人实现救赎。不起诉制度于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正式形成。基于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自身重塑自我可能性的考量,不应让其受到审判,而应让其在社区、学校、家庭中接受教育和帮助,免受刑法的处罚与收容教养制度的约束。因此,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扩充解释,适用不起诉制度,凡不被起诉的,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不会送至法院。但如果该未成年人不能充分理解实行该制度的目的,缺乏对自己曾经做出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反思,在家庭、社区或学校中又缺少针对性的帮助,无法得到持续有效的教育监管,则该制度难以使其按预期实现改邪归正。

三、对日本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反思

而中国虽然与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相同,但在笔者看来,二者在本质内涵上实际存在巨大差异。

日本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虽为14周岁,但其具有完善的、系统的少年犯罪司法体系。日本对于14周岁以下的触法少年也有完整的处罚与矫治体系,但中国对于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立法仍处于空白阶段。由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硬性规定,国家对于这些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陷入了束手无策之僵局。虽然我国刑法规定了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束,也提出了如有必要,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育的建议。但这里存在的悖论是,如果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能够有效的承担教育、引导孩子健康发展的责任,那么也就不会导致这些恶性事件的发生。而政府收容教育方面,我国主要通过工读学校、收容教养等方式,但因其制度存在较大弊端,学术界对其诟病较多,在实际适用上也很难达到有效干预的效果。同时,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处理仍沿用着一套成年人的刑罚体系。该制度虽然也为未成年人设置了特殊的审理程序,但如果经过看似充满温情的审理程序,行为人却仍旧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那么在处理结果上,行为人依然将承受和成年人一样的刑罚措施,这显然是有悖于我国刑事政策中“以教代刑”方针的。

四、对中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完善的建议

对于是否应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笔者将分别从两个角度进行探讨:一为保持现状,仍将14周岁作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二则是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到12周岁。

首先,关于维持现状的问题。中国本身将14周岁作为刑事责任年龄,是基于“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相较于其那些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确实在意志力层面上得到长足的提升与进步”的结论。但是,生理上的问题在笔者看来并非为中国刑事责任年龄较日本而言存在在不足之处,而是前文提及的对14周岁以下触法少年的立法与矫治体系的不完善。因此,如果中国依然维持现行的以14周岁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则需要通过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拓宽非刑罚化的处罚方式等方式逐步完善,如借鉴日本的家庭裁判所制度。

另一个方案,则是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周岁。的确,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的原因十分复杂,但大致上可划分为家庭、学校、社会及未成年人自身存在的问题等。而12周岁少年虽较14周岁未成年人意志力较弱,但其已基本完成小学教育,对刑法所禁止的行为应能作出辨别,且二者皆需要来自家庭、学校乃至社会的监督与教导,必要时也确实需要一定的惩罚教训,但在前文已提及现今中国的立法与少年司法体制并不能起到很好地教育与惩戒作用。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否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都无法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降低未成年人犯罪率。

因此,若是无法让刑事责任年龄制度随社会的发展与时俱进,他人的权利便会因此受到侵害,更有甚者,可能会剥夺无辜者的生命。法律虽然无法提前预见到所有的违法犯罪行为,但其应当及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属性及自然属性的变化而变动。

项目名称:“四川师范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项目资助”项目编号:S201910636002

參考文献:

[1]郭天武,黄琪.日本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以日本福井县未成年人犯罪为调查对象[R].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山大学法学院,2008,3:9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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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天武,黄琪.日本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以日本福井县未成年人犯罪为调查对象[R].中国刑事法杂志:中山大学法学院,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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