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性司法对刑罚权的合理调整
2021-05-11薛静丽
行政与法 2021年4期
关键词:国家
摘 要:传统的刑罚权理论对于正义的理解是“制裁”,为了满足被害人本身的情绪以及社会舆论的需要,必须通过国家对犯罪人施以刑罚来体现报应的正义。而恢复性司法认为对正义的追求要体现“恢复”,即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通过要求犯罪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并真诚地悔罪获得宽恕,从而帮助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区。恢复性司法讲究恢复之后其效果的稳固与持久,解决刑事犯罪中的冲突是其关注的焦点,强调要根据不同的案情对犯罪进行具体的对待和适合的处理,犯罪发生的根源需要不断地发掘及努力地探寻。建立在宽容、理解及帮助之上的“恢复”是恢复性司法看重的最优的选择,而惩罚与强制在改造犯罪人方面是低效的也是不恰当的,是不利于恢复的手段。“恢复”理念丰富和扩展了社会控制的手段与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恢复性司法具备防范及限制国家刑权力滥用的功能。
关 键 词:恢复性司法;刑罚权;社会控制;修复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4-0122-08
收稿日期:2021-02-09
作者简介:薛静丽,济南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和刑事政策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9BFX069;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8CFXJ02。
在有被害人的犯罪中,被害人总要承受犯罪人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犯罪后果,被害人的法益是犯罪的直接侵害。可以说,传统的“二元结构模式”即“国家——犯罪人”模式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是不够的,甚至某些时候是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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