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与限缩解释
2021-05-11刘颖恺
行政与法 2021年4期
摘 要: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规制中存在过度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倾向,对这一倾向进行纠偏的关键在于厘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其他危险方法”的等价性在于损害蔓延的可能,“危害公共安全”要件强调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刑法修正案(十一)》明确了不符合“其他危险方法”要件的高空抛物行为的刑法适用,但仍然强调了抛物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紧迫的危险,这在定性上更为精准,在量刑上亦更为轻缓,应予以支持。
关 键 词:高空抛物;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他危险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21)04-0102-11
收稿日期:2020-11-10
作者简介:刘颖恺,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法学。
随着《民法典》《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抛物坠物解释》)的公布以及《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正式施行,我国对于高空抛物现象的治理呈现新的变化。《民法典》明确了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及时开展刑事追究的义务①,一定程度上化解了难以查明具体行为人时将刑事案件转化为民事纠纷“草草解决”使得正义难以实现的风险,有利于侵权行为的追究和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抛物坠物解释》强调了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和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将这种不文明行为单独入刑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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