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保兑仓监管“失灵”之后
2021-05-09王秀生
法人 2021年12期
关键词:银行
王秀生

保兑仓业务作为银行提供的一种特定的票据金融服务,以引入生产企业承担回购责任为担保措施,借助生产企业的信用和担保加强对经销商的货权控制,同时亦着眼于经销商偿还的自偿性,在供应链金融中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近年来保兑仓“失灵”案件频发,且呈现“民刑交叉”案件较多,诉讼标的额较大等特点。2019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在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非典型担保之中专门用了三个条款规定保兑仓交易。
银行保兑仓风险控制“失灵”情形
保兑仓属于供应链金融的一种。保兑仓交易一般要签订三方协议来约束银行、卖方、买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在三方协议中,一般来说,银行的主要义务是及时签发承兑汇票并按约定方式将其交给卖方,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根据银行签发的提货单发货,并在买方未及时销售或者回赎货物时,就保证金与承兑汇票之间的差额部分承担责任。银行为保障自身利益,往往还会约定卖方要将货物交给由其指定的当事人监管,并设定质押,从而涉及监管协议以及流动质押等问题。一方当事人因保兑仓交易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保兑仓交易合同作为审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但买卖双方没有真实买卖关系的除外。
虽然目前各商业银行都建立了保兑仓票据业务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完善了管理办法,但在票据业务实际操作中,由于经销商信用不佳、经营不善等外部的客观原因,或者银行审查不严、不按流程操作等内部原因,造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能及时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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