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再就业用工关系的性质
2021-05-08刘鑫
摘 要:我国劳动市场结构正在悄然改变,退休再就业已成为日益普遍的用工现象。然,立法态度的不确定性导致了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境。进而无法实现劳动权的平等和人权保护。经典案例饶某诉广西新原公司劳务合同案既是如此。基于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认,并结合我国相关社保政策综合考量,通过对退休再就业人员劳动者主体资格的确认,可以认为将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定性为特殊劳动关系较为适宜。此举不仅利于维系各方劳动权益的平衡不仅,而且助于实现劳动权利平等和人权保护。应将退休再就业者纳入到劳动法主体的调整范围,坚持推进柔性化的劳动立法工作,以适应劳动用工形式的多样性。全国各司法机关应对此问题达成共识,以实现司法统一化与规范化。
关键词:退休再就业;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劳动者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獻标识码:A DOI:10.12296/j.2096-3475.2021.07.333
人口老龄化正极大地影响和改变着我国劳动用工结构,其中最为典型的表现便是退休人员再就业的规模化发展。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调查报告(2018)显示,我国老年人口的在业率达到了26.9%,其中60~64岁的低龄、健康老人在业人口占60岁以上总在业人口的42.8%。[1]随着退休再就业在社会经济生产领域中应用范围愈来愈广,世界各国都力图对其进行法律规制。遗憾的是,我国针对该问题的劳动立法和理论研究尚存在明显缺位,亟待完善。
在处理退休再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的争议纠纷时,首要问题是判断退休再就业人员是否属于劳动法调整对象,亦须明确退休再就业所形成的用工关系(以下称“退休再就业用工关系”)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