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程序问题研究
2021-05-08方达夫
宿州教育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程序
方达夫
(安徽皖和律师事务所 安徽·合肥230022)
2008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立法层面明确了在劳动争议中“一调一裁二审”的基本处理形式。调解尽管不是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前置手段,但有着低成本、效率高、矛盾少等优点,往往是在处理该类型案件时各方都乐于采取的第一方式。立法者希望在实务中调解能发挥更大的作用,为高效解决争议做出贡献。但现实问题是,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的方式还不完善,有一些不足,比如调解委员会组成不科学、调解程序缺乏规范性等问题都限制了调解程序在实务中的作用发挥。而从理论上讲,劳动争议调解程序作为劳动争议解决体系的一个子系统,在制度设计上依然不够完善且体系化程度不足,具体表现为:调解程序不够科学,削弱了其可执行性与公平性;诉讼程序与调解程序未能做到良好的制度衔接使得劳动争议纠纷解决体系不能实现完美对接等。针对以上情况,如何进一步改进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推动其高效率高质量解决经济社会中纷繁复杂的劳动纠纷,并实现其与劳动争议其他解决机制的紧密联系与高效联动,是我国劳动法相关领域的重要问题。本文通过对现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基本框架下调解程序的相关模型和基本制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其问题所在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我国劳动争议调解程序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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