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资助仲裁之披露义务规则探析
2021-05-08刘天姿
海关与经贸研究 2021年2期
关键词:规则
陈 婕 刘天姿
201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中创新性地提出了“一站式服务”理念,支持当事人通过仲裁、调解等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来解决争端,其中所提出的诉讼与仲裁融合发展理念显现了我国推动仲裁机构国际化的发展趋势。(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http://cicc.court.gov.cn/html/1/218/149/192/810.html,2020年1月25日。第三方资助仲裁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投资仲裁方式,近些年来已为世界排名前列的国际仲裁中心所承认并规制。为了增强我国仲裁机构的吸引力、保护我国投资者的利益、有效促进跨国商事争议纠纷的解决,应当考虑在我国内地引入第三方资助仲裁这一新兴仲裁方式,在引进的同时要避免其可能陷入法律和道德层面的泥沼,需在借鉴国际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以信息披露为主要手段对其进行监管。
一、第三方资助仲裁概念厘定
(一)国际仲裁中的第三方资助概念及发展
第三方资助最早出现于普通法系国家的民商事诉讼领域,但由于普通法系禁止包揽诉讼与帮讼原则的限制,使得大多数国家在早期禁止了这一资助诉讼行为。(2)参见宋锡祥、吴瑶芬:《国际商事仲裁第三方资助利益冲突的合理规制及其借鉴意义》,《海峡法学》2018年第2期。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的发展和商事纠纷解决时效性的要求日益突出,仲裁成为了国际商事领域中占比较大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第三方资助方式也由诉讼领域扩展到了仲裁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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