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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校非法校园贷的界定

2021-05-08徐海滨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消费导刊 2021年13期
关键词:校园大学生学生

徐海滨 湖南大众传媒职业技术学院

校园贷最早可追溯于1999年国家为支持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而安排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向学生提供的免息贷款,且允许学生毕业后通过工作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偿还,这是一种合法的校园贷。近几年,非法校园贷伴随着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在校园内泛滥,不仅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健康成长。鉴于非法校园贷的严重危害性,帮助大学生正确认识非法校园贷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要解决的是如何正确界定高校非法校园贷。

一、非法校园贷的主体

高校非法校园贷是贷款人通过缔结借款合同的形式向大学生发放借款,到期后向大学生收回本金和收取高额非法利息的贷款行为。非法校园贷的主体与一般借款合同的主体也一样,分为借款人和贷款人。非法校园贷的借款人是大学生,大学生一般都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从法律上,具有缔结借款合同的行为能力。但大学生又属于特殊群体,虽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绝大部分没有正常收入,依靠父母资助进行学习和生活,相比社会上一般的成年人又属于相对弱势群体。贷款人又称出借人,是发放贷款的主体。非法校园贷的贷款人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放贷公司,该类公司的成立是以发放高利贷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例如,大家所熟知的小额贷款公司;二是其他放贷组织,也是以发放贷款为目的,但没有公司资质,一般是几个人一起合伙凑钱,一起向大学生发放贷款、催收和分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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